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杨煜任职资格的批复
-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 发文字号:津银监复[2014]735号
- 发布日期:2014.12.31
- 实施日期:2014.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行政许可批复
- 法规类别: 银行监管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杨煜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锦州银行发〔2014〕365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核准杨煜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你行应于3个月内任命杨煜到任。如未到任,需以正式文件向我局报告正当理由,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该人员任命后,你行应及时将任命文件抄送我局。
三、该人员出现辞职、解聘、内部调整职务而停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受到处分等情形时,你分行应当在3日内书面报告我局。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杨煜任职资格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4〕735号)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杨煜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锦州银行发〔2014〕365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核准杨煜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你行应于3个月内任命杨煜到任。如未到任,需以正式文件向我局报告正当理由,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该人员任命后,你行应及时将任命文件抄送我局。
三、该人员出现辞职、解聘、内部调整职务而停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受到处分等情形时,你分行应当在3日内书面报告我局。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