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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 发布日期:2002.01.18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
  • 实施日期:2002.01.18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 商标使用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本市印制商标标识的,应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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