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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在工资管理工作上分工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事局
  • 发文字号:津人正[1986]25号
  • 发布日期:1986.08.22
  • 实施日期:1986.08.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农民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在工资管理工作上分工的通知
(津人正[1986]25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为便于工资工作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局在工资管理工作方面的具体分工通知如下:
  凡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管理;实行等级i资制的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工作由市劳动局负责管理,具体包括:
  一、飞工资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工资工作,

  二、飞研究生飞大学飞中专、技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

  三、新招职工初期和定级工资待遇;

  四、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五、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

  六、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

  七、落实政策人员工资问题,

  八、奖励制度(含奖励工资)的管理工作;

  九、津贴、补贴、中夜班费、加班工资待遇,

  十、新建、飞合并单位工资标准的确定;

  十一、其它工资待遇工作。
  以上分工只涉及工资管理方面,其它各项工作仍按两局原分工不变。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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