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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0]55号
  • 发布日期:2000.08.03
  • 实施日期:2000.08.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军事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0)55号 2000年8月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9〕19号)精神,现将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对退役士兵进行继续保持和发扬军队光荣传统和作风、积极投身地方经济建设的教育。要在安置退役士兵工作中,因地制宜地宣传形势、法律和安置政策,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做到识大体、顾大局,遵纪守法。要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深刻理解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深化改革的方针和政策,树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服从组织分配,愉快地到安置的岗位工作。

  二、非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
  (一)对非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统一安置。入伍前在职的,要复工复职。
  (二)对自谋职业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鼓励。凡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安置部门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负责安置。
  为支持和鼓励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自谋职业,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提供就业服务,使自谋职业人员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参加竞争就业。本人档案移交到职业介绍机构后,应按规定由本人交纳一定的费用,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负责续接工龄和社会保险关系,并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通过多种渠道提供就业机会。
  (三)对符合就业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要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并结合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等情况,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分配计划,并于近期下达,再由各级安置部门抓紧组织实施。
  (四)五县仍实行先安置、后结算的办法,并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凡本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国有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县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同时,在五县内,开展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当年难以落实安置计划的单位,可以以经济补偿形式来体现承担的义务,经报请政府安置部门同意,每少接一名退役士兵,要向安置部门缴纳3至5万元有偿转移金,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安置费和超额接收退役士兵单位的奖励资金。各县要对有偿转移金单列帐户,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有偿转移金的使用要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促使此项工作稳步健康发展。安置工作要实行政务公开,继续试行退役士兵部队表现加文化考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安置方式,以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五)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非国有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应履行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下达的计划内,不得只点名接收退役士兵,不得擅自组织对分配到本单位的退役士兵进行任何考试和体检。要严格按照计划,由安置部门进行分配。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拒绝接收、变相拒绝接收、推诿拖延接收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9〕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当地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积极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接收单位应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医疗、失业、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社会保险费年限。非个人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辞退。
  (七)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9〕19号)的有关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从今年开始,符合安置就业政策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按照本市城市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只限于1999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不含在职入伍的)和2000年春季的转业士官。补助时间,退伍义务兵从2000年2月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时间起。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拨付专款并列入财政预算,由区县安置部门据实发放给退役士兵。
  (八)从安置部门为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的时间起,在1个月内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本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由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
  (九)做好城镇伤残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对城镇入伍的二、三等因战因公伤残退役士兵,要妥善安置好他们的工作,保证他们享有不低于本单位因公致残职工的各种待遇;对患精神病丧失工作能力的退役士兵,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不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不负责安置工作。

  三、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安置
  (一)农业户口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应办理回农村安置的手续。各国营企事业单位及乡镇企业在农村招工或聘任干部时,应优先录用。农业户口在城镇办理入伍手续的,不予安置,应恢复农业户口。
  (二)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我市知青子女在外地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含本市干部、科技人员家庭住址变迁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的安置,仍按现行政策,报经市安置部门审批后方可安置。
  (三)对入伍后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及渔民等家庭就地集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如本人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报经市安置部门批准后,只负责转为非农业户口,不负责安置工作。各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原征地单位和劳务市场招工时,应优先录用。
  (四)转业士官的安置,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春季军队士官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0〕18号)规定执行。
  (五)要继续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农村退役士兵的力度,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要加强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积极扶持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根据需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骨干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和特长。

  四、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是党和政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推进军队改革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得力措施,通力合作,互相配合,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做为双拥工作评比检查的重要内容,凡未完成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能评选为双拥模范区县和先进单位。
  今年我市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十分繁重,安置人数与市场需求形成尖锐矛盾,安置难度加大。为有效地保证落实安置任务,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工作指导,适时进行督查。同时,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大力宣传安置工作的先进典型,对违反安置政策的单位要予以曝光批评。为减轻安置压力,做到合理安置,要继续严格控制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征兵比例,对没有安置登记表的退役士兵不予安置。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认真执行安置政策,廉洁工作。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对当事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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