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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出租人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保[2014]123号
  • 发布日期:2014.06.18
  • 实施日期:2014.06.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屋租赁借用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出租人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4〕123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3〕261号)有关规定,为鼓励出租人向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出租房屋,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出租人补贴操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关于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发放补贴的操作程序》(津国土房保〔2009〕221号)同时废止。

  2014年6月18日

  天津市出租人补贴操作程序

  一、出租人补贴资格认定
  2008年7月1日后,将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向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的低收入家庭出租满一年以上,且他处有住房的出租人,可以申请领取出租人补贴。相关规定如下:
  (一)出租人应当是出租房屋的产权人(购房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套住房原则上只能租给一户家庭。在租赁期限内,只能办理一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已申报为出租人他处住房的,他处住房产权人(承租人)不得同时将其作为出租房屋,申领出租人补贴。
  (三)出租人将成套单元住房其中一间出租的,其他房间不能视为他处住房。非成套独用住房,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认定。
  (四)出租人原则上每年度只能申领一份出租人补贴。


  二、出租人补贴发放程序
  (一)申请
  出租人作为领取补贴的申请人,在房屋租赁期限满整年时,到房屋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1.出租人及承租人二代身份证;
  2.出租房屋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3.《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承租人出具的《资格证明》;
  5.出租人他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本人(含配偶)或出租人同户籍父母、子女他处住房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提供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同户籍父母、子女或不同户籍的配偶(需提供结婚证)的房屋可认定为他处住房。
  6.出租人本人开立的天津银行个人一般结算性账户存折。
  以上证明复印件应当用A4纸复印,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二)审核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租对象及租赁期限等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
  1.出租对象审核
  将承租人取得的《资格证明》与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经核对,出租人申请补贴对应的时间段,承租人享受租房补贴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申请;承租人已被停发租房补贴的,或出租人与承租人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应当认定为无效申请。
  2.租赁期限审核
  租赁期限认定原则: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按一年计算;租赁期限连续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按两年计算,以此类推。
  (1)2008年7月1日前,承租人已取得《资格证明》且租赁双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有效租赁期限起始时间按2008年7月认定。
  (2)2008年7月1日后,有效租赁期限起始时间按承租人取得《资格证明》或办理租赁备案时间中较晚的月份认定。
  (3)承租人退出租房补贴或被停发租房补贴的,有效租赁期限为租房补贴停发时间与认定的有效租赁期限起始时间之差。
  (4)出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整年时,更换出租对象或出租房屋地点,或将出租房屋出售(置换)的,有效租赁时间不再累计计算。
  3.确认审核结果
  经审核,符合出租人补贴发放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天津市出租人补贴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打印并盖章,房屋承租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出租人提交的纸质材料和《申请表》整理归档,并将电子信息通过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报市住保办备案。
  经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三)补贴发放
  市住保办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出租人补贴相关信息后,于收件当月进行程序性复核备案,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租人补贴款划至申请人开立的存折内。
  1.出租人死亡的,原则上由配偶申领。申领时,应当提供出租人死亡证明;出租人无配偶的,由出租房屋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推荐领取人,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2.出租住房为共有产权的,房屋产权共有人应当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其中一人申领。申请出租人补贴时,原则上应当由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记载的作为出租人的共有人办理申请。该共有人可以委托其他共有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书面委托书。
  3.出租人居住的住房被征收(拆迁)的,自征收(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出租人不再具备出租条件。出租人补贴可按出租人具备出租条件的时间进行计算。出租人具备出租条件的截止日期,以征收(拆迁)公告发布的日期为准。
  出租人补贴额=补贴标准×具备出租条件的月份数/12


  三、健全核查机制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察中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等有关部门联合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上报市住保办。对虚报租赁关系、未实际租房的承租人,从抽查当月起停发承租人的租房补贴,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停发出租人补贴。附件
  登记编号:        

  天津市出租人补贴申请表

  申 请 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制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出租

住房

情况

出租住房地址

产别

住房面积

(建筑/使用)

产权单位

(产权人)

产权单位(产权人)与申请人关系

 

 

 

 

 

他处

住房

情况

他处住房地址

产别

住房面积

(建筑/使用)

产权单位

(产权人)

产权单位(产权人)与申请人关系

 

 

 

 

 

住房产别栏填序号:私产-1、直管公产-2、单位产-3、其它-4



  二、申请人提供证件列表

序号

证件名称

页数

1

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2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复印件)

 

5

出租人他处住房情况-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6

其他材料

 

7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证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申请人提供的原件共 件;复印件共 件、 页,附于《申请表》后。

  申请人签字: 审核人员签字:


  注:以上复印件纸张规格均A4复印纸,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三、申请人及承租人承诺

本人确认所填内容真实无误,所提供的有关证明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同时,愿接受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签章) 承租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次申请

  四、审核意见

(县)

承租人

姓名

承租人资格

证明编号

租赁登记   备案编号

认定的租赁期限

合计租赁期限

(年)

 

 

 

 

 

 

□经审核,符合条件,补贴金额为 元(大写 )。

□经核查:要件齐全,符合补贴发放政策。

□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审核: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办人: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经办人:

单位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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