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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委[2018]3号
- 发布日期:2018.06.19
- 实施日期:2018.06.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住房制度改革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8〕3号)
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企业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企业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场受理,当时办结。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4月30日废止。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