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废止的公告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 发文字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 发布日期:2011.04.25
- 实施日期:2011.04.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税收征收管理
《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8号)第三条“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首次出售时凭房管部门或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凭证),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5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8号)第三条“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首次出售时凭房管部门或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凭证),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5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