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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和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津商务流通[2016]5号
  • 发布日期:2016.02.18
  • 实施日期:2016.02.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服务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和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商务流通[2016]5号)



滨海新区商务委、文广局、科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商务规划〔2013〕1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和《天津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5〕28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现对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和资金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试点项目支持方向问题
  根据《项目管理办法》第三章“试点项目支持方向”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第八条的表述,对试点项目涉及房屋建筑物建设的问题作进一步明确:试点专项资金对现代物流业项目中与物流、交易、公共服务有关的房屋建筑物(自有产权)建设给予支持,对科技服务业和动漫创意产业项目的房屋建筑物建设不予支持。

  二、关于试点项目补助额度问题
  为推动试点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试点项目补助额度作进一步明确:试点专项资金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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