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目录

一、2006年8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受理的私产房屋交易抵押贷款业务,应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实施办法按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私产房屋网上交易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房市[2005]145号)中的相关规定实行。
二、各商业银行应指定一家支行作为交易资金监管的经办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在经办行开设专用帐户,办理交易资金结算业务。各商业银行应严格监督专用帐户的使用情况。
三、各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总结经验,进一步探索、完善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为群众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章上网交易服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三章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四章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服务
第一节无贷款的交易资金代收代付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节有贷款的交易资金代收代付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一、交易双方在办理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委托手续后,未办理产权登记进件手续,要求解除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委托的:
二、交易双方在办理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委托手续后,办理了产权登记进件手续,但双方在批准登记前申请撤销登记或经登记机关审核不予登记的,双方在要求解除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委托时,除持第一条规定的要件外,还应持不予登记告知书(手续同第一条)。
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天津市私产房屋交易抵押贷款实行资金监管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市[2006]705号
  • 发布日期:2006.07.04
  • 实施日期:2006.08.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交易与市场房屋抵押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天津市私产房屋交易抵押贷款实行资金监管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06〕705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商业银行:

  为规范我市私产房屋交易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就私产房屋交易抵押贷款实行资金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8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受理的私产房屋交易抵押贷款业务,应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实施办法按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私产房屋网上交易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房市[2005]145号)中的相关规定实行。


  二、各商业银行应指定一家支行作为交易资金监管的经办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在经办行开设专用帐户,办理交易资金结算业务。各商业银行应严格监督专用帐户的使用情况。


  三、各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总结经验,进一步探索、完善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为群众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附件:天津市私产房屋网上交易服务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

  附件:
  天津市私产房屋网上交易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坐落本市城镇范围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私产房屋进行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私产房屋网上交易服务包括上网交易服务、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和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服务。


  第四条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专设国有独资的天津市正孚房地产经纪中心(以下简称经纪中心)接受交易双方委托无偿提供私产房屋网上交易服务。

  经纪中心在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网上交易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具体办理私产房屋网上交易服务业务。


  第五条 上网交易服务,是指私产房屋所有权人通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上网公布房屋出售信息,促成房屋交易的服务行为。


  第六条 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委托人通过上网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并由其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的行为。


  第七条 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服务,是指由经纪中心与房屋交易双方签订《天津市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协议》(以下简称《代收代付协议》),由经纪中心代收买方应付交易资金,并在完成产权登记后,按照约定,向卖方支付应得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八条 交易双方通过上网交易服务签订买卖协议的,交易资金应委托经纪中心代收代付。

  交易双方自行交易的,交易资金可委托经纪中心代收代付。



  第九条 申请上网交易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向服务窗口申请,共有房屋应由共有权人共同申请。填写《天津市私产房屋上网交易申请书》,同时提交身份证件和《房屋所有权证》。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服务窗口核查房屋权属及申请人情况,符合条件的,将房屋交易信息上网,并出具《天津市私产房屋上网交易受理凭证》。


  第十一条 卖方可以自行寻找交易对象,也可以委托网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二条 房屋交易信息上网后,申请人可以自行变更房屋交易价格,但变更幅度不得超过20%。需要变更其他内容的应到服务窗口填写《天津市私产房屋上网交易变更申请书》后变更。

  交易价格超过变更幅度的,须到服务窗口申请,由服务窗口变更上网信息,于变更之日起30日后方可重新上网。


  第十三条 房屋交易信息上网公示的最长期限为30天,超过期限的,卖方应填写《天津市私产房屋上网交易延期申请书》后延期。

  房屋信息上网公示期限内,卖方需要撤销房屋信息的,应填写《天津市私产房屋撤销上网交易申请书》后撤销。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申请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

  (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3名以上执业经纪人和5名以上经纪人协理;

  (四)6个以上的分支机构;

  (五)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经纪机构,应当向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

  (四)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

  (五)分支机构分布明细。


  第十六条 提供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经纪机构应在网上公布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Email地址、经营范围、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上网选择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将需求信息传递至选定的中介机构。

  确定服务内容后,中介机构与委托人应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提供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经纪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服务事项、内容和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中介服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可以撤销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市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二)隐瞒房地产交易价格,获取规定中介服务费以外收益的;

  (三)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

  (四)用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促成房地产交易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经纪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经纪中心应在委托的商业性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开设交易资金代收代付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办理交易资金代收代付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到服务窗口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并与经纪中心签订《代收代付协议》。卖房人同时提供在委托银行储蓄网点开设的个人一般结算帐户帐号。


  第二十二条 买房人自签订《代收代付协议》之日起5日内,持该协议到委托银行储蓄网点交纳委托资金。委托资金包括全部或部分房屋交易价款、印花税、契税、转让手续费、登记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证书工本费及测绘费。

  委托资金应一次交齐。


  第二十三条 买房人可以采用现金、委托银行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支付委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银行根据买房人提供的代收代付协议,调取相关代收代付数据信息,核对后,按委托资金数额收款,并向买房人出具“天津市私产房屋交易委托资金代收凭证”(以下简称“代收凭证”)。

  委托银行将收妥款项信息实时传递给经纪中心,并于下一个工作日将所收款项汇总划入专用帐户,同时出具“进帐单”和“私产房屋交易委托资金代收入帐明细清单”。


  第二十五条 委托资金足额入帐后,交易双方持规定要件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进件手续。

  买方向登记机关领取《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证件收据》、印花税、契税完税凭证及登记费、转让手续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证书工本费及测绘费收款凭证。卖方向登记机关领取印花税完税凭证及转让手续费、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收款凭证。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按照规定进行转移登记审核。经纪中心根据审批结果,按照与委托银行核对后的付款金额开出转帐支票,并填写“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付业务联系单”通知委托银行办理代付手续。

  付款金额是指扣除卖房人印花税、转让手续费及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后的委托房屋交易价款及委托期间的资金补偿。

  资金补偿数额的计算参照银行活期利息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委托银行将付款金额分别划入卖房人的个人一般结算帐户,并出具“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付明细清单”。



  第二十八条 在房屋交易中,需要申请银行贷款的,服务窗口可提供代办银行贷款服务,按规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需贷款的房屋交易,交易双方委托经纪中心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将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全部委托代收代付。


  第三十条 买房人自签订《代收代付协议》之日起5日内,持该协议到委托银行储蓄网点交纳首付款及交易税费,委托银行出具“代收凭证”,买房人持该凭证和其他规定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当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降低时,买房人应一次性补齐首付款。


  第三十一条 买房人与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交易双方和抵押权人到登记机关同时申请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买房人和抵押权人分别向登记机关领取《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证件收据》。


  第三十二条 贷款银行取得《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证件收据》或担保承诺函后,将贷款全额划入买房人帐户。

  委托银行根据买房人的委托,将贷款资金划入专用帐户,买房人领取贷款资料及“代收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其他存量房屋网上交易服务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8日起试行。

  附件:1.天津市私产房屋上网交易申请书
  2.天津市私产房屋上网交易受理凭证
  3.天津市私产房屋上网交易延期申请书
  4.天津市私产房屋撤销上网交易申请书
  5.天津市私产房屋上网交易变更申请书
  6.天津市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协议
  7.天津市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协议(买方需贷款)
  8.天津市私产房屋交易委托资金代收凭证(略)
  9.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证件收据(样本)(略)
  10.私产房屋交易资金委托代收入账明细清单(略)
  11.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付业务联系单(略)
  12.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付明细清单(略)
  13.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略)
  14.解除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委托工作程序
  15.解除委托代收代付房屋交易资金协议

  附件1:
  天津市私产房屋上网交易申请书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

国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房屋信息

房屋坐落

房屋所有权证号

结构

户型

建筑层数

楼层

朝向

用途

新旧程度

建筑面积

上网交易价格

万元

设备情况

□燃气 □暖气 □空调 □热水器 □有线电视

□一户一表 □网络宽带 其它

装修情况

申请人承诺

1、 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为本人真实意见表示,所提供的文件均真实、有效。

2、 本人同意上述房产交易信息上网公示,公示期限为30天。逾期如未申请延期的,服务窗口可以将房屋信息从网上撤销。

3、 本人同意上述房产在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后,将房屋信息从网上撤销。

申请人: (签章)

代理人: (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天津市私产房屋上网交易受理凭证

  编号:

产权人

身份证号

房屋坐落

产权证号

出售价格

登录号

登录口令

说明:

1、凭登录号和登录口令进入《房地产综合信息网》www. tjfdc. com. cn ,可以从会员区上网,修改您的出售价格和在网上选择房地产经纪人为您提供代理服务。   2、您需要注销或修改其它信息时,需要到各区县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

3、在您和买方签定买卖协议前,需要有在天津市商业银行储蓄网点开设的个人一般结算帐户,准备接收房款。

4、注意保密您的登录号和登录口令。



  附件3:
  天津市私产房屋上网交易延期申请书

  上网交易号:       

房屋坐落

申请人

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编

代理人

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编

申请事项

本人于 日将上述房地产信息向服务窗口申请上网交易,现申请将上述已上网的房地产信息延续一期(30天)。

申请人 : (签章)

代理人 : (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天津市私产房屋撤销上网交易申请书

  上网交易号:        

房屋坐落

申请人

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编

代理人

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编

申请事项

本人于 日将上述房地产信息向服务窗口申请上网交易,现因 ,特申请将上述已上网的房地产信息予以撤销。

申请人: (签章)

代理人: (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天津市私产房屋上网交易变更申请书

  上网交易号:          

房屋坐落

申请人

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编

代理人

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编

变更内容

1、 交易价格:

原定交易价格: 现变更为:

2、 房屋装修、设备的处理方式:

原定:

现变更为:

3、其他:

申请人 : (签章)

代理人 : (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编号:
  天津市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协议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丙方:天津市正孚房地产经纪中心
  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对房屋交易资金实行代收代付,三方约定如下:
  1、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             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证号       ,房屋交易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乙方委托丙方查询()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证书工本费及测绘费,如需缴纳应一并委托代收代付。
  3、甲乙双方同意在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后,乙方应付的委托交易价款   元,印花税   元,契税   元,转让手续费   元,登记费   元,土地出让金及土地证书工本费、测绘费  元,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委托丙方代收,乙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存入丙方在       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
  4、甲方确认委托交易价款  元,扣除印花税   元,转让手续费   元,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   元,应收的委托交易资金数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丙方参照银行活期利息的有关规定,计算委托期间的资金补偿,并与委托交易资金一并向甲方支付。
  5、甲方提供收取委托交易资金的个人一般结算帐户如下: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6、乙方将应付的委托交易资金存入丙方专用帐户后,甲乙双方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7、丙方应自登记机关产权转移登记审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交易资金划入甲方收款帐户。
  8、有下列情形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将乙方已存入丙方专用帐户的委托交易资金退还乙方。由此引起的纠纷与丙方无关:
  (1)甲乙双方约定解除该房地产买卖协议的;
  (2)甲乙双方提出撤回转移登记申请,经登记机关同意退件的;
  (3)乙方未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将委托交易资金存入丙方专用帐户的;
  (4)该房地产转移登记未被房地产登记机关核准的;
  (5)其他造成丙方不能有效实施委托交易资金代收代付的情形。
  9、甲乙双方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后,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丙方应中止本协议的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判决或仲裁后,丙方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
  10、本协议自乙方将第三条规定的资金解交专用帐户之日起生效。
  11、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12、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13、本协议发生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身份证/证照号码:           身份证/证照号码: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附件7:
  编号:
  天津市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协议
  (买方需贷款)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丙方:天津市正孚房地产经纪中心
  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对房屋交易资金实行代收代付,三方约定如下:
  1、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             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证号       ,房屋交易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乙方委托丙方查询()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证书工本费及测绘费,如需缴纳应一并委托代收代付。
  3、甲乙双方同意在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后,乙方将首付款  元,申请银行贷款  元,印花税   元,契税  元,转让手续费  元,登记费   元,土地出让金及土地证书工本费、测绘费  元,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委托丙方代收。
  4、乙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首付款、印花税、契税、转让手续费、登记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证书工本费及测绘费,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一次存入丙方在   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
  5、当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降低时,买房人应调增首付款数额,并一次性补齐,委托交易资金总额不变。
  6、乙方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委托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全部划入丙方在   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帐号      
  7、甲方确认委托交易价款  元,扣除印花税   元,转让手续费   元,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   元,应收的委托交易资金数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丙方参照银行活期利息的有关规定,计算委托期间的资金补偿,并与委托交易资金一并向甲方支付。
  8、甲方提供收取委托交易资金的个人一般结算帐户如下: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9、乙方将协议第4条规定的资金存入丙方专用帐户后,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甲乙双方及抵押权人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
  10、丙方应自登记机关产权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审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交易资金划入甲方收款帐户。
  11、有下列情形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将乙方已存入丙方专用帐户的委托交易资金退还乙方。由此引起的纠纷与丙方无关:
  (1)甲乙双方约定解除该房地产买卖协议的;
  (2)甲乙双方提出撤回转移登记申请,经登记机关同意退件的;
  (3)乙方未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将委托交易资金存入丙方专用帐户的;
  (4)该房地产转移登记未被房地产登记机关核准的;
  (5)其他造成丙方不能有效实施委托交易资金代收代付的情形。
  12、甲乙双方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后,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丙方应中止本协议的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判决或仲裁后,丙方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
  13、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规定时限内,乙方贷款不能及时划入丙方专用帐户,由丙方通知登记机关暂缓或撤销登记。
  14、本协议自乙方将第四条规定的资金解交专用帐户之日起生效。
  15、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16、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17、本协议发生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身份证/证照号码:           身份证/证照号码: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附件14:
  解除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委托工作程序


  一、交易双方在办理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委托手续后,未办理产权登记进件手续,要求解除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委托的:
  1、买房人到委托银行开设个人一般结算帐户。
  2、交易双方持身份证、《天津市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协议》(两份)及《天津市私产房屋交易委托资金代收凭证》,到服务窗口办理解除委托手续,与经纪中心签订《解除委托代收代付房屋交易资金协议》。
  3、经纪中心根据《解除委托代收代付房屋交易资金协议》,按照与委托银行核对后的付款金额开出转帐支票,并填写“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付业务联系单”,通知委托银行办理代付手续。
  4、委托银行将原买房人存入专用帐户的委托的房屋交易资金划入买房人的个人一般结算帐户,并出具“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付明细清单”。

  二、交易双方在办理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委托手续后,办理了产权登记进件手续,但双方在批准登记前申请撤销登记或经登记机关审核不予登记的,双方在要求解除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委托时,除持第一条规定的要件外,还应持不予登记告知书(手续同第一条)。

  附件15:
  解除委托代收代付房屋交易资金协议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丙方:天津市正孚房地产经纪中心
  甲乙经协商,自愿解除私产房屋买卖协议。现甲、乙双方与丙方就解除委托交易资金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1、原乙方存入丙方专用帐户的委托交易资金   元(大写        ),由丙方退还乙方,乙方的收款帐户如下:
  开户银行:            
  收款人名称:           
  收款帐户:            
  2、三方于         日签定的《天津市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协议》(编号     )作废。

  甲方(卖方):            年  月  日

  乙方(买方):            年  月  日

  丙方:
  经办人:              年  月  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