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建筑[2013]440号
- 发布日期:2013.05.31
- 实施日期:2013.05.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建设工程监理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津建筑〔2013〕440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159号部令) 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的相关规定,定于2013年7月1日-10月31日开展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为期四个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核查的主要目的
此次资质核查的重点是检查企业的资质条件变化情况,对企业三年来市场经营活动进行动态核查,发挥资质核查对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的引导作用,在全市建筑业中形成优胜劣汰机制,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二、资质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资质条件和经济运行。企业在资产、人员等方面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近三年是否承揽完成相应的工程业绩。企业经济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出现大幅下滑现象。
(二)市场行为。近三年企业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农民工管理三项制度、报送建筑业统计、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三、核查企业范围
凡是在本市工商登记部门注册成立,并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本市建设交通委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和中央驻津建筑业企业,2013年1月1日后新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除外。
四、核查的工作分工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核查主项资质为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公路交通工程不分等级专业承包企业,全部中央驻津企业;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所属企业。
五、核查方式
核查采用文字材料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市建设交通委、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重点对企业申报的文字材料进行核查,根据需要可到企业办公地、厂房车间和竣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企业申报文字材料包括:
1.《天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表》(见附件1)1份。
2.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013年度工商年检合格);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外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2013年度年检合格);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2年财务报表;
(5)2012年度建筑业统计年报表(含C101、C102、C103表);
(6)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提供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身份证,社保部门出具最新的企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和近三个月的社保缴费发票。(注:企业需在社保缴费基数名册中将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注册建造师分别以“工”和“建”标识)。
劳务分包企业提供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和身份证。
(7)近三年的主要代表工程业绩材料。其中,总承包工程业绩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专业承包工程业绩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甲方独立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施工合同和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劳务分包工程业绩材料包括:施工合同和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上述附件材料需印刷清晰复印件,原件经核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审”印章后退回。复印件资料应使用A4纸胶线装订成册,其中1-6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一册,第7项材料单独装订成一册。
六、核查结论和处理
此次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合格
1.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人员(含注册建造师)全部达到资质等级标准;
2.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
3.无重大不良市场信用记录。
(二)基本合格
1.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人员(含注册建造师)全部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
2.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
3.无重大不良市场信用记录。
(三)不合格
1.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人员(含注册建造师)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
2.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违规行为;
3.存在严重市场违规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拒绝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的和无故不参加核查等问题。
以上问题企业,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定为不合格,并对企业做出延期行政许可、变更行政许可内容及注销行政许可的处理。
七、核查程序和时间安排
核查分为四个阶段:
(一)书面材料申报和审核阶段:2013年7月1日-8月30日。企业应在8月1日前申报核查资料,市管企业直接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窗口;区、县管企业报送至所属区县建设主管部门。8月1日-8月31日,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审核管辖企业申报的核查材料。
(二)公示阶段:9月1日-15日,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对审查意见进行公示,企业可在公示期内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诉和整改。其中,市管企业的审查意见在天津建设网www.tjcac.gov.cn上予以公示,区、县企业审查意见的公示方式由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确定核查结论阶段。9月16日-10月20日,市建设交通委、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分别根据审核情况和企业申诉材料,对所属企业作出资质核查结论,市建设交通委统一在天津建设网www.tjcac.gov.cn予以公布。经核查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企业,市建设交通委将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加盖核查合格或基本合格章;对不合格企业,按相关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在10月10日前将填写区(县)核查结论的《区县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结论备案汇总表》(附件2)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窗口备案。市建设交通委将对区县核查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发现核查问题的退回区县重新核查。
(四)公告阶段。10月30日前,市建设交通委统一将此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核查结论在《天津日报》上予以公告。
八、工作要求
(一)企业资质核查是加强企业动态监管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通过核查方式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充分发挥资质管理对企业及市场的监管和调控作用。
(二)严肃申报纪律。各企业要严格遵守核查的时间安排,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核查,需提出延期核查的书面申请,补查时间不得超过2013年8月20日。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对资料的真实性,对企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应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罚。
(三)申请注销企业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和全部副本。市管企业送至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窗口;区县所属企业由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填写《区县2013年度注销建筑业企业汇总表》(附件3),10月10日前送至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窗口。
(四)资质核查过程中,除登报公告费用由企业自理外,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市建设交通委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窗口地点:市河东区顺驰桥旁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联系人:兰强 郝斌 联系电话:24538398
附件:1.天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表(略)
2.区县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结论备案汇总表
3.区县2013年度注销建筑业企业汇总表
2013年5月31日
附件2:
区(县)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结论备案汇总表
填表人:
编号 | 企业名称 | 资质情况 | 公示期间征集的不良记录 和企业申诉情况 | 年检结论 | 备注 | |
主项资质 | 增项资质 (属于暂定级的应标出) | |||||
附件3:
区(县)2013年度注销建筑业企业汇总表
填表人:
编号 | 企业名称 | 上交资质证书数量 | 企业是否提交注销申请 | 未提交申请或证书上交不齐的原因 | 备注 | |
正本 | 副本数量 | |||||
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人签字: 市建设交通接受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