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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的决定(1998)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 发布日期:1998.01.19
  • 实施日期:1998.01.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 民兵制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机构和干部编制”修改为“机构和人员编制”。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凡拒绝参加民兵、预备役组织或拒绝进行预备役登记的公民,拒绝或逃避民兵、预备役教育训练、战备执勤、维护治安、抢险救灾等各项任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由区、县人民武装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县人民武装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强制其履行义务。”
  三、将第二十五条删除。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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