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第
条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平原区办理压覆流体矿产资源登记证明的通知(2013修订)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矿[2013]307号
- 发布日期:2013.10.25
- 实施日期:2013.1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各区、县国土分局,蓟县地矿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平原区内办理压覆流体矿产资源登记备案证明的通知》(津国土房矿〔2009〕48号)已超过法定有效期,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平原区办理压覆流体矿产资源登记证明的通知》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市委、市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简化办事程序的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设项目用地的申报,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办理平原区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建设项目位于天津市平原区,且不压覆已探明固体矿产资源的,不再进行压覆流体矿产资源评估,建设单位直接持以下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压覆流体矿产资源登记手续:
(一)办理压覆流体矿产资源登记申请;
(二)建设项目压覆流体矿产资源登记表;
(三)带比例尺的建设项目拐点坐标平面图(可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提供,拐点坐标为经纬度坐标);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平原区建设项目压覆已探明固体矿产资源的,仍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平原区内办理压覆流体矿产资源登记备案证明的通知》(津国土房矿〔2009〕4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平原区办理压覆流体矿产资源登记证明的通知
(津国土房矿〔2013〕307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蓟县地矿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平原区内办理压覆流体矿产资源登记备案证明的通知》(津国土房矿〔2009〕48号)已超过法定有效期,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平原区办理压覆流体矿产资源登记证明的通知》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5日
关于平原区办理压覆流体矿产资源登记证明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市委、市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简化办事程序的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设项目用地的申报,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办理平原区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建设项目位于天津市平原区,且不压覆已探明固体矿产资源的,不再进行压覆流体矿产资源评估,建设单位直接持以下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压覆流体矿产资源登记手续:
(一)办理压覆流体矿产资源登记申请;
(二)建设项目压覆流体矿产资源登记表;
(三)带比例尺的建设项目拐点坐标平面图(可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提供,拐点坐标为经纬度坐标);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平原区建设项目压覆已探明固体矿产资源的,仍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平原区内办理压覆流体矿产资源登记备案证明的通知》(津国土房矿〔2009〕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