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的通知(2015)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中心发[2015]126号
- 发布日期:2015.09.29
- 实施日期:2015.10.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住房制度改革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方便职工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进一步完善服务,现将修订后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6日起实施,原《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9〕32号)同时废止。
为方便职工还款,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未还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下同)账户余额,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余额还贷”)。
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未还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以下简称“组合按揭余额还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职工余额还贷业务的管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分中心)”)负责职工公积金贷款余额还贷业务的办理,组合按揭余额还贷的审核。建设银行负责职工组合按揭余额还贷业务的办理。
公积金余额还贷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申请
符合公积金贷款余额还贷申请条件的借款职工本人,在非还款日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部办理,分中心贷款职工需到分中心办理。
1. 借款人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
2. 配偶资料
申请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的,配偶本人需携带以下资料同时到场办理:
(1)配偶身份证;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3)夫妻关系证明。
(二)管理部(分中心)办理提取和还款手续
管理部(分中心)审核借款人申请资料无误后,查询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根据借款人拟还款本金计算应还利息,确定还款金额和提取金额,打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附件1)一式两份,由借款人(配偶)签字确认。
管理部(分中心)为借款人办理提取及还款手续,办理完毕为借款人打印还款凭证,提前部分还款的为借款人打印还款计划,结清贷款的为借款人打印结清证明。
组合按揭余额还贷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申请
符合组合按揭余额还贷申请条件的借款职工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到建设银行办理余额还贷申请。分中心职工需到分中心对应的建设银行办理余额还贷业务。
1.借款人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
(3)近期贷款还款凭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借据。
2. 配偶资料
申请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的,配偶本人需携带以下资料:
(1)配偶身份证;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3)夫妻关系证明。
(二)建设银行受理
建设银行审核借款人申请资料无误后,查询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组合贷款按揭部分剩余贷款本息,确定最高可提取额度,并根据借款人拟余额还贷金额,打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书》(附件2)一式三份,借款人(配偶)签字确认,建设银行盖章。
(三)管理部(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借款人(配偶)持以上申请资料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书》到管理部(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管理部(分中心)当时审核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的,为借款人办理提取手续。
(四)建设银行还款
建设银行使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向贷款账户偿还相应本金及利息。偿还的本金利息合计应等于拟余额还贷金额。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6日起实施。原《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9〕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年 月 日
贷款银行名称: 余额还贷申请书编号:
注意事项:
一、本申请书只作为受理借款人余额还贷业务的证明,不作为贷款还款凭证。
二、本次余额冲贷的还款本息不得作为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委托提取及柜台提取的凭证。
三、本申请书当日有效,过期作废。
四、本申请书一式二份,借款人、公积金中心各留存一份。
附件2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书
年 月 日
贷款银行支行机构代码:
贷款银行支行名称: 余额还贷申请书编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发〔2015〕126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方便职工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进一步完善服务,现将修订后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6日起实施,原《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9〕32号)同时废止。
2015年9月29日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
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
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
为方便职工还款,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未还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下同)账户余额,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余额还贷”)。
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未还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以下简称“组合按揭余额还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职工余额还贷业务的管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分中心)”)负责职工公积金贷款余额还贷业务的办理,组合按揭余额还贷的审核。建设银行负责职工组合按揭余额还贷业务的办理。
公积金余额还贷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申请
符合公积金贷款余额还贷申请条件的借款职工本人,在非还款日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部办理,分中心贷款职工需到分中心办理。
1. 借款人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
2. 配偶资料
申请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的,配偶本人需携带以下资料同时到场办理:
(1)配偶身份证;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3)夫妻关系证明。
(二)管理部(分中心)办理提取和还款手续
管理部(分中心)审核借款人申请资料无误后,查询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根据借款人拟还款本金计算应还利息,确定还款金额和提取金额,打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附件1)一式两份,由借款人(配偶)签字确认。
管理部(分中心)为借款人办理提取及还款手续,办理完毕为借款人打印还款凭证,提前部分还款的为借款人打印还款计划,结清贷款的为借款人打印结清证明。
组合按揭余额还贷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申请
符合组合按揭余额还贷申请条件的借款职工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到建设银行办理余额还贷申请。分中心职工需到分中心对应的建设银行办理余额还贷业务。
1.借款人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
(3)近期贷款还款凭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借据。
2. 配偶资料
申请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的,配偶本人需携带以下资料:
(1)配偶身份证;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3)夫妻关系证明。
(二)建设银行受理
建设银行审核借款人申请资料无误后,查询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组合贷款按揭部分剩余贷款本息,确定最高可提取额度,并根据借款人拟余额还贷金额,打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书》(附件2)一式三份,借款人(配偶)签字确认,建设银行盖章。
(三)管理部(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借款人(配偶)持以上申请资料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书》到管理部(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管理部(分中心)当时审核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的,为借款人办理提取手续。
(四)建设银行还款
建设银行使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向贷款账户偿还相应本金及利息。偿还的本金利息合计应等于拟余额还贷金额。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6日起实施。原《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9〕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年 月 日
贷款银行名称: 余额还贷申请书编号:
基本信息 | 项目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个人代码 | ||
借款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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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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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资金信息 | 项目 | 住房公积金 | 补充公积金 | 按月住房补贴 | 合计 | |
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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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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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信息 | 贷款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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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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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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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还贷 | 还款类型 | □提前部分□提前一次性 | ||||
提前还款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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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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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应还款额 | (对月还款未偿还当期有此项) | |||||
还款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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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金额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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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签字: | 配偶签字: | 管理部签章: |
注意事项:
一、本申请书只作为受理借款人余额还贷业务的证明,不作为贷款还款凭证。
二、本次余额冲贷的还款本息不得作为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委托提取及柜台提取的凭证。
三、本申请书当日有效,过期作废。
四、本申请书一式二份,借款人、公积金中心各留存一份。
附件2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书
年 月 日
贷款银行支行机构代码:
贷款银行支行名称: 余额还贷申请书编号:
基本信息 | 项目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住房公积金卡号 | ||||
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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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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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资金信息 | 项目 | 住房公积金 | 补充公积金 | 按月住房补贴 | 合计 | |||
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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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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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信息 | 项目 | 公积金贷款 | 按揭贷款 | |||||
贷款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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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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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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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余额还贷 | 项目 | 还款月份 | 公积金贷款 | 按揭贷款 | 合计 | |||
当月应还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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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款金额 | 可还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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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还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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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签字: | 配偶签字: | 银行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