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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委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事项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建质安[2016]68号
- 发布日期:2016.02.19
- 实施日期:2016.02.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建设工程监理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规定,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可靠性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和建筑门窗检测业务的,不再实行专项检测资质管理;对从事防水材料和用于承重结构的墙体材料检测业务的,不再实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管理。
二、自即日起停止受理上述资质申请,此前批准的相应检测资质一律废止。
三、凡持有含上述检测项目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请于2016年4月30日前办理证书注销手续。
天津市建委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事项的通知
(津建质安〔2016〕68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规定,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可靠性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和建筑门窗检测业务的,不再实行专项检测资质管理;对从事防水材料和用于承重结构的墙体材料检测业务的,不再实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管理。
二、自即日起停止受理上述资质申请,此前批准的相应检测资质一律废止。
三、凡持有含上述检测项目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请于2016年4月30日前办理证书注销手续。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