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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2015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新修订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2016年1月1日起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药品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尚未完成新修订GSP认证的,也必须通过认证后方可继续经营。
- 二、各区县局对本辖区未通过新修订GSP认证的企业停止经营情况要严格监督检查,凡发现有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药品管理法》七十八条查处,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防止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检查结果于2016年1月15日前报委药化流通处。
- 三、2016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新修订GSP规定,加大索证索票和质量管理力度,认真审查供应和销售渠道合法性,凡向未通过新修订GSP认证的企业采购或销售药品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