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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药品经营企业2015年底前全面实施新修订GSP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市场监管药通[2015]41号
  • 发布日期:2015.12.30
  • 实施日期:2016.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药品经营企业2015年底前全面实施新修订GSP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药通〔2015〕41号)



各区县局:
  按照国家食药总局关于“药品GMP和药品GSP实施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现就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GSP工作要求如下:
  一、凡2015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新修订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2016年1月1日起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药品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尚未完成新修订GSP认证的,也必须通过认证后方可继续经营。

  二、各区县局对本辖区未通过新修订GSP认证的企业停止经营情况要严格监督检查,凡发现有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药品管理法七十八条查处,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防止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检查结果于2016年1月15日前报委药化流通处。

  三、2016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新修订GSP规定,加大索证索票和质量管理力度,认真审查供应和销售渠道合法性,凡向未通过新修订GSP认证的企业采购或销售药品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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