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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交通与港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交法发[2012]51号
  • 发布日期:2012.03.22
  • 实施日期:2012.03.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法规规章备案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交法发[2012]51号)



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我市交通运输系统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现将天津市于二〇〇七年颁布的《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大家,望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并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中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实,为确保我市交通运输系统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备案及清理评估等按照正确的工作程序贯彻实施,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依法科学合理确定制定主体资格和制定内容事项,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参见《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条);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和专家论证制度,提高制度建设的民主性与科学性;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草案送局长办公会审议前需经局法制机构审核(参见《规定》第三章、第四章);


  三、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备案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由行政首长签发,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自公布之日起20日内,依照规定报送备案(参见《规定》第五章、第六章);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与评估制度的落实,依照规定条款和实际情况,及时清理、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并将意见报告制定机关,抄送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参见《规定》第七章)。

  附件: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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