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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10]88号
- 发布日期:2010.12.31
- 实施日期:2011.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卫生机构与人员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诊疗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67号),决定启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证书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医疗保险相关业务的唯一凭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二、资格证书不得出租、出借、冒用、转让、伪造、变造、非法买卖。
三、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核发新证书。各定点服务机构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于每年3月底前办理年度备案。
四、办理资格证书年度备案所需资料:
(一)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年度报告书》(格式在天津劳动保障网或天津医保诚信网下载)。
五、已经取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的单位,应于2011年3月1日前办理换证手续。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1.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证(正本样式)(略)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证(副本样式)(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0〕88号)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诊疗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67号),决定启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证书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医疗保险相关业务的唯一凭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二、资格证书不得出租、出借、冒用、转让、伪造、变造、非法买卖。
三、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核发新证书。各定点服务机构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于每年3月底前办理年度备案。
四、办理资格证书年度备案所需资料:
(一)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年度报告书》(格式在天津劳动保障网或天津医保诚信网下载)。
五、已经取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的单位,应于2011年3月1日前办理换证手续。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1.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证(正本样式)(略)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证(副本样式)(略)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