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征兵办等八部门关于给予2013年滨海新区征集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若干优待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征兵办等八部门关于给予2013年滨海新区征集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若干优待政策的通知
各管委会和人民武装部,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区政府征兵办、区编办、区教育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关于给予2013年滨海新区征集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若干优待政策》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3年9月3日
关于给予2013年滨海新区征集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若干优待政策
(区政府征兵办、区编办、区教育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
(区政府征兵办、区编办、区教育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征兵命令,确保圆满完成我区2013年进藏服役兵征集任务,根据国家和军队关于进藏兵有关政策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给予2013年征集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若干优待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5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对象范围
本文件所称赴西藏服役义务兵,是指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征兵命令,从我区直接征集到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他在服役期间调入西藏地区部队以及在西藏地区执行任务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不享受本办法制订的优待政策。区征兵办公室从政治思想优良、身体条件出色的高中毕业以上青年中选拔征集赴西藏服役义务兵。
二、优待政策
(一)对赴西藏服役义务兵,有征集任务的城区和功能区按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数额向其家庭发放优待金,对获得荣誉称号,荣立一、二、三等功的,分别按照赴西藏服役义务兵当年优待金标准100%、50%、30%、10%的比例增发优待金。
(二)入伍前系普通高校或高中(含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无论城镇还是农村户口,选择安排工作的,入伍前分别与所在城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工作协议,落实工作单位和事业编制。进藏新兵退出现役报到当月起,接收单位安排其上岗并发放工资。
(三)入伍前系在校大学生(含已被普通高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录取的新生)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服役期间原学校应保留其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选择复学的,由入伍地区县人民政府按当年同等情况退役士兵,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应征入伍的专科(高职)生,专科毕业后可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学生,由学校报市教委统筹安排;应征入伍的本科生,本科毕业后3年内参加天津市高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在部队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的,毕业后可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四)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退役后根据本人意愿,可申请转为城镇户口。
三、有关规定
(一)塘沽、汉沽、大港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军事部命令,具体组织赴西藏服役义务兵征集工作,负责落实各项优待政策;区军事部根据《优待办法》负责总体协调和审核把关;区征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落实相关优待政策。
(二)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到部队后作退兵处理、因个人原因未服满规定义务兵役年限、服役期间调出西藏部队的以及在部队受到行政记大过(含)以上处分的,不享受以上各项优待政策。对入伍后拒服兵役的青年,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按《兵役法》、《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等法规予以惩处。
(三)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选改为士官、考取军校或直接提干后,按国家和军队规定享受有关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