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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
  • 发文字号:津滨政办发[2017]81号
  • 发布日期:2017.07.28
  • 实施日期:2017.07.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石油天然气管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滨政办发〔2017〕81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滨海新区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7月28日

  滨海新区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治理活动,进一步巩固城镇燃气安全整治成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加快城镇燃气隐患排查体系和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排查治理城镇燃气领域安全隐患,降低城镇燃气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监督管理能力,有效遏制城镇燃气重特大事故发生,提高新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二、组织保障

  各功能区、各街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燃气安全检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领域)检查整治工作机构。


  三、检查重点

  重点开展餐饮场所等使用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检查。


  四、职责履行

  (一)单位职责

  1、区建设交通局牵头组织协调全区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全区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总结。负责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液化气钢瓶道路运输的违法行为。

  2、区教体委负责汇总学校食堂、体育场馆等用气单位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情况及是否存在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违法存放钢瓶情况,并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非法情况进行整改。

  3、区公安局负责液化气钢瓶储存、使用等环节中存在危害公共安全隐患的处置;按照国家《治安处罚法》的要求,加强对液化气钢瓶用户违法、非法储存和使用行为的打击。

  4、区民政局负责汇总所辖管理机构和单位的食堂等用气单位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情况及是否存在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违法存放钢瓶情况,并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非法情况进行整改。

  5、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汇总所管理医院食堂等用气单位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情况及是否存在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违法存放钢瓶情况,并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非法情况进行整改。

  6、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7、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违法采购液化石油气行为;负责对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开展安全检查;负责对未经许可擅自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查处;负责查处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对被查扣钢瓶的消除功能化处理工作。

  8、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用户依法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负责对燃气用具安装、使用及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监管单位进行查处。

  9、区公安交管分局负责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于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的液化石油气车辆,进行管理、处罚。

  10、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提供所辖宾馆、餐饮相关用气单位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情况,劝阻违法行为;宣传违法使用液化石油气相关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居委会检查本辖区餐饮企业、单位食堂使用液化石油气情况;发动居民群众举报违法使用液化石油气行为。

  (二)属地职责

  各功能区、各街镇要切实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属地责任,对应新区各部门职责,履行各部门相关职责,建立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疏堵结合,追根溯源,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企业职责

  各燃气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对餐饮企业供气管线设施的检查力度,建立隐患档案及钢瓶销售登记制度,对用气单位存在隐患情况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落实。


  五、工作安排

  (一)各功能区、区教体委、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各街道、镇政府每月至少开展1次全面排查所管辖餐饮场所、单位食堂等使用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用户,对发现违法使用50公斤液化气钢瓶作为烹饪燃料的用户,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同时发动群众举报违法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行为。并落实月报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送区建设交通局。

  (二)区建设交通局组织燃气执法人员,对非法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燃气用户进行执法检查,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三)整改时限到期后,对未按时整改的用户,由区安全监管局组织由区建设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等单位组成的联合执法检查组,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各燃气企业要认真开展全面自查,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可能引发事故的,要立即停运整改;建立隐患排除整改档案,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向本区域燃气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对于未能解决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向区安委会报告,并抄送涉及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时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监控隐患状态,掌握相关情况;完善液化石油气钢瓶销售档案,掌握气瓶去向;积极宣传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制定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分解细化任务,务求实效长效。

  (二)要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跟踪指导,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有序推进。

  (三)要将餐饮场所等使用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检查形成常态化,将执法检查形成月查月报机制,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确保燃气安全生产处于可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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