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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 发文字号:津人口计生委[2012]5号
- 发布日期:2012.01.17
- 实施日期:2012.01.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计划生育管理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津人口计生委〔2012〕5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现将《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六五”普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将“六五”普法规划的落实情况、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报送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2006年以来,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贯彻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取得了显著成效。为适应依法行政进程不断加快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92号)和市委市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津党发[2011]14号)要求,结合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特制定全市人口计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六五”普法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一系列重要要求,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人口发展和事业发展规划,适应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新要求和广大干部学法用法的新需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宣传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服务维权相结合,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营造良好人口计生法治环境。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深入扎实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依法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根据“十二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安排和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服务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全局,服务于保障和改进民计民生,服务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利,着力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法制宣传中服务群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把握广大人民群众和系统干部职工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需求,充分考虑各地工作水平差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用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法治实践,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人口计生依法治理。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全面学习宪法,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学习宪法有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论述,有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树立宪法意识、公民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基本法律,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二)学习宣传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
进一步加强《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的理念,提高依法行使公权力的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信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依法解决社会矛盾和化解纠纷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一法三规”,学习《婚姻法》、《收养法》、《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掌握法律规定的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权利,提高管理服务人员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的能力、依法开展优质服务的能力、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
(四)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突出不同行业和对象特点,针对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的不同需求,加强正反两个方面典型案例的宣传,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五)深入推进依法治理
坚持学用结合,深入推进依法治理,不断提高人口计生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难点问题及管理服务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依法治理和执法检查活动。继续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基层依法行政工作,增强人口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建立人口计生依法行政长效工作机制。全面开展诚信计生工作,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推进政务公开和村(居)务公开,2012年,力争全市 90%以上的区县基本实现诚信计生,其他区县内至少有80%以上乡镇街基本实现诚信计生, 2013年,力争全市各区县基本实现诚信计生。基层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方法有较大转变。
三、对象和要求
“六五”普法主要对象:各级党政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重点是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以及广大农村育龄群众和流动人口。
(一)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
健全各级人口计生委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继续坚持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健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党组(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及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
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团校和相关部门管理干部院校的教学计划。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能力。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基本知识的考察、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大力推进人口计生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学法守法用法
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教育培训“十二五”规划中,统筹考虑和安排。要进一步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公务员的普法培训力度,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中,加强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的学习。“六五”普法期间,系统内公务员学法和接受集中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40个小时。进一步推动市人口计生委直属机关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守法。结合学习型机关建设,采用举办讲座、法律法规知识答题等多种形式,开展普法活动,重点开展与履行职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使公务员能够熟练掌握、正确适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指导基层开展工作的能力。
要继续大力加强对县乡两级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理念教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便民维权、服务为先的理念。“六五”普法期间,结合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坚持和完善持证执法制度,把有关法律知识作为申请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培训考试的重要内容。
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继续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切实维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五”普法期间,市人口计生委将在各类综合性培训班中继续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加大培训和考核力度。
(三)加大对群众的普法力度,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六五”普法期间,要面向社会,扎扎实实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育龄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六五”普法的重点在农村。要采用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提高群众依法生育和依法维权意识。要把法制宣传内容纳入到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人口计生“三下乡”等活动中,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氛围。依托新农村新家庭计划,通过农村人口文化宣传平台,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服务网络优势,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势,进村入户,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加大对流动人口法制宣传力度,结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对流动人口普法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意识。
(四)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社会宣传
充分利用“5?29”协会会员日、“7?11”世界人口日、“9?25”《公开信》发表纪念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纪念日以及“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大力开展有特色、有影响的主题法制宣传活动。对新颁布和新修订的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专题宣传活动,为其顺利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六五”普法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
2012年第一季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 “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既要面向系统,也要注意面向群众。要及时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营造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2年二季度至2015年。各区县人口计生委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确保“六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2013年开展中期检查和督导活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15年上半年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按照本规划确定的任务、要求,对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进行总结验收。2015年下半年市人口计生委将进行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为法制宣传教育提供组织保障
要充分认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与同级普法办的联系,主动接受普法办的业务指导,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口计生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认真完成规划任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人口计生部门内各职能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承担起具体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职责,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职能作用。
(三)开展培训,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管理制度,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模式,培养法制宣传教育的骨干队伍。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的原则,主动邀请相关专家培训法制宣传教育骨干人员,以及通过人口计生系统内外的横向交流,学先进、找差距、提水平,切实提高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四)加大投入,保障普法人员、经费、任务的落实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人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安排专项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顺利进行。要确保“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投入不低于“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时期的水平,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
(五)总结经验,健全考核评估与奖惩机制
要建立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与奖惩机制,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各级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对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调动广大干部学法用法积极性,激发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工作热情,推动全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
附件:天津市人口计生系统“六五”普法重点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重点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一、有关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二、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
6.《宪法》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8.《国务院组织法》
9.《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0.《立法法》
11.《民法通则》
12.《合同法》
13.《物权法》
14.《侵权责任法》
15.《刑法》
三、有关行政法律法规
16.《行政许可法》
17.《行政处罚法》
18.《行政强制法》
19.《行政复议法》
20.《行政诉讼法》
21.《国家赔偿法》
22.《保守国家秘密法》
23.《突发事件应对法》
24.《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5.《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6.《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27.《信访条例》
28.《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9.《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0.《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四、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
3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3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3.《行政监察法》
34.《审计法》
35.《公务员法》
3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37.《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38.《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39.《户口登记条例》
40.《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41.《母婴保健法》
42.《执业医师法》
43.《收养法》
44.《婚姻法》
45.《继承法》
46.《妇女权益保障法》
47.《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4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4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50.《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5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5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5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54.《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5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56.《婚姻登记条例》
57.《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58.《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5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6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62.《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6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64.《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65.《暂住证申领办法》
66.《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67.《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6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
6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
70.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94号 )
六、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及有关法规规章
71.《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72. 《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08年11月5日经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73.《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51号, 根据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74.《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73号)
75.《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74号)
76.《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3号, 根据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77.《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24号, 根据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78.《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5号, 根据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79.《天津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14号)
80.《天津市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规定》(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23号)
81.《天津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36号)
8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4]93 号)
83.《天津市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99号)
84.《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05号)
85.《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125 号)
86.《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3号)
87.《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22号)
88.《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