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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服务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及时组建退役士兵临时党、团组织,开展正常的组织生活,积极引导参加创先争优活动。要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组织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入了解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形势,明确退役军人肩负的责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正确对待自谋职业与安置就业,坚决响应组织号召,服从政府安置,坚定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要深入了解退役士兵家庭情况和思想动态,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要及时给予救助。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要积极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有关要求,在全市开展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要从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需要出发,建立和完善培训工作机制。
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和复员退伍军人中的优秀人物和模范事迹,激发全社会的拥军热情,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严格执行和认真落实各项安置政策
我市201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继续采取自谋职业与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农业户口退役士兵在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后,向人力资源市场优先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工作力度。对非农业户口入伍、符合就业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市民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要结合我市各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情况,在6月底以前共同制定出全市各用人单位的有效安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调配到有关区县。市安置办要充分发挥宏观协调作用,合理调配全市安置计划,及时组织实施,确保9月底前全面完成安置任务。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区县安置计划,可实行先安置后结算的办法,也可全面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安置办法,确保9月底前完成任务。
按计划分配到市开发区、保税区和滨海高新区(以下称三区)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待应聘期间,由三区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入伍前在职的退役士兵要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退役士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各单位的退役士兵随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退役士兵参加各种保险,人力社保部门要督促和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交纳退役士兵的保险费用。接收单位应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各用人单位对已经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在3年内非个人原因不得随意辞退。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津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二)积极鼓励和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由市和区县两级政府按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在校入伍的大学生退出现役后要求自谋职业的,由其入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给予分配工作。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45号)规定,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一)对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和《优待安置证》的,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转业、复员士官和提前退役士官的接收安置,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和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安置就业政策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复员士官,在待安置期间按照我市城镇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只限于2010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不含在职入伍的)和转业、复员士官。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从2011年2月份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时间起,到分配工作和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拨付,由区县安置部门据实发放。
(四)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复员士官从区县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的当月起,由于接收单位原因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
应安置对象自接到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就业安置,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或人力资源市场,不再按计划安置。对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复员士官的安置工作实行年度分配,定期终结,跨年度不再予以安置。
(五)对城镇入伍的五至八级伤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单位要妥善安排工作岗位,保证他们享有本单位同等级因公致残职工的各种待遇;对患精神病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伤病残退役士兵,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抚恤补助费,不再安置工作。五至八级残疾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在未自主择业前,可按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补助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做好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一)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应及时办理回农村安置手续。各企事业单位在人力资源市场招工或聘任干部时,应优先录用。
(二)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我市知青子女在外地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住地变迁的(含本市干部、科技人员家庭住地变迁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仍按现行政策,报经市安置办审批后方可安置。
(三)对入伍后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和购房及渔民等家庭集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如本人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报经市安置办批准后,只负责转为非农业户口,不负责安置工作。各企事业单位和劳务市场及原征地单位招工时,应优先录用。
(四)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扶持他们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根据需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确保任务的落实。凡未完成安置工作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能被评选为"双拥"模范区县和先进单位。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实行退役士兵在部队表现与文化考试综合评分办法,安置部门要在安置工作中实行公开安置政策、公开办事制度、公开考核成绩、公开分配计划,切实体现公开、公正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宣传和表扬;对违反安置政策、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和不按时、不按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今年我市继续深入推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人力社保、财政、公安、教育和民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得力措施,互相配合,及时研究和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安置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1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服务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及时组建退役士兵临时党、团组织,开展正常的组织生活,积极引导参加创先争优活动。要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组织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入了解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形势,明确退役军人肩负的责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正确对待自谋职业与安置就业,坚决响应组织号召,服从政府安置,坚定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要深入了解退役士兵家庭情况和思想动态,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要及时给予救助。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要积极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有关要求,在全市开展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要从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需要出发,建立和完善培训工作机制。
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和复员退伍军人中的优秀人物和模范事迹,激发全社会的拥军热情,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严格执行和认真落实各项安置政策
我市201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继续采取自谋职业与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农业户口退役士兵在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后,向人力资源市场优先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工作力度。对非农业户口入伍、符合就业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市民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要结合我市各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情况,在6月底以前共同制定出全市各用人单位的有效安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调配到有关区县。市安置办要充分发挥宏观协调作用,合理调配全市安置计划,及时组织实施,确保9月底前全面完成安置任务。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区县安置计划,可实行先安置后结算的办法,也可全面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安置办法,确保9月底前完成任务。
按计划分配到市开发区、保税区和滨海高新区(以下称三区)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待应聘期间,由三区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入伍前在职的退役士兵要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退役士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各单位的退役士兵随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退役士兵参加各种保险,人力社保部门要督促和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交纳退役士兵的保险费用。接收单位应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各用人单位对已经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在3年内非个人原因不得随意辞退。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津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二)积极鼓励和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由市和区县两级政府按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在校入伍的大学生退出现役后要求自谋职业的,由其入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给予分配工作。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45号)规定,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一)对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和《优待安置证》的,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转业、复员士官和提前退役士官的接收安置,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和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安置就业政策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复员士官,在待安置期间按照我市城镇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只限于2010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不含在职入伍的)和转业、复员士官。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从2011年2月份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时间起,到分配工作和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拨付,由区县安置部门据实发放。
(四)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复员士官从区县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的当月起,由于接收单位原因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
应安置对象自接到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就业安置,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或人力资源市场,不再按计划安置。对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复员士官的安置工作实行年度分配,定期终结,跨年度不再予以安置。
(五)对城镇入伍的五至八级伤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单位要妥善安排工作岗位,保证他们享有本单位同等级因公致残职工的各种待遇;对患精神病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伤病残退役士兵,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抚恤补助费,不再安置工作。五至八级残疾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在未自主择业前,可按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补助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做好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一)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应及时办理回农村安置手续。各企事业单位在人力资源市场招工或聘任干部时,应优先录用。
(二)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我市知青子女在外地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住地变迁的(含本市干部、科技人员家庭住地变迁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仍按现行政策,报经市安置办审批后方可安置。
(三)对入伍后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和购房及渔民等家庭集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如本人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报经市安置办批准后,只负责转为非农业户口,不负责安置工作。各企事业单位和劳务市场及原征地单位招工时,应优先录用。
(四)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扶持他们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根据需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确保任务的落实。凡未完成安置工作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能被评选为"双拥"模范区县和先进单位。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实行退役士兵在部队表现与文化考试综合评分办法,安置部门要在安置工作中实行公开安置政策、公开办事制度、公开考核成绩、公开分配计划,切实体现公开、公正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宣传和表扬;对违反安置政策、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和不按时、不按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今年我市继续深入推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人力社保、财政、公安、教育和民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得力措施,互相配合,及时研究和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安置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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