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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及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安办[2015]33号
  • 发布日期:2015.12.23
  • 实施日期:2015.12.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治安管理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及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津安办〔2015〕33号)



各区县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市属有关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及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制定下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及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30号),对做好岁末年初及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部署,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同时提出如下要求:
  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清醒认识到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规律,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以及《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5〕13号)、《市委、市政府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5〕15号)要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工作。同时在“两客一危”车辆、轨道交通、港口港区、人员密集场所、彩色粉尘使用、烟花爆竹、建设施工、寄递物流、油气输送管道和供热供气管线、安全用电、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深入开展检查督查,切实查找并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其他各行业领域也要结合自身实际,扎实深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确保岁末年初及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全市安全稳定。
  各单位安排部署方案或通知请于2015年12月28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邮箱:aqscfz@163.com)。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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