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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交通与港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交港发[2012]89号
  • 发布日期:2012.05.22
  • 实施日期:2012.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港口港务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交港发〔2012〕89号)



各港口企业:
  为规范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行为,维护船舶港口服务业市场秩序,保障各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港口行业发展,我局于2012年5月8日第5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行为,维护船舶港口服务业市场秩序,保障港口经营人、船东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港口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天津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天津港区范围内从事船舶港口服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港口服务业,包括以下经营种类:

  (一)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国内、国际航行的在港船舶提供燃料油、散装润滑油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二)船舶物料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船舶备件、桶装润滑油、垫舱或绑扎物料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三)船舶淡水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淡水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四)船舶生活品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食品、烟酒及办公用品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五)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生活垃圾接收服务及相关活动。

  (六)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废弃残油、油泥、含油污水接收服务及相关活动。

  (七)船舶围油栏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围油栏服务及相关活动。

  (八)船舶岸电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岸上电力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九)船员接送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海上与岸上之间接送船员服务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负责天津港区范围内船舶港口服务业的行政管理,以下简称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对船舶港口服务业实施管理,应当遵循布局合理、服务方便、竞争有序、适应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市场发展需要的原则,构建公平、开放、规范的市场环境,凡取得相应港口经营许可资质的港口经营人,均可从事船舶港口服务业务,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和阻碍港口经营人合法经营。


  第六条 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应当遵循诚信、方便、迅捷、准确的经营方针,为到离港船舶提供服务,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业务。


  第八条 申报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业务经营许可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要件:

  (一)须具备条件:

  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2、配备从事供油业务的船舶或专用码头,其中:

  使用船舶从事经营,须具备总吨位不小于300吨自有专用供油船舶,供油船舶须在天津港口拥有授油基地码头,基地码头应具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使用码头从事该项业务经营,须配备容量不小于3000立方米的储罐,其中自有储罐不少于1000立方米储存能力,码头和储罐应具备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3、配备从事供油业务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中:

  使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至少配备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一名,海务专职管理人员、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各一名,现场管理人员两名;

  使用码头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至少配备安全环保专职管理人员一名,现场管理人员两名,现场作业人员五名;

  企业法定代表人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和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分别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格,且不得兼职其他企业;

  现场管理人员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现场作业人员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现场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从事供油作业的船员须持海事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与供油业务相符的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从事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的须经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二)提供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供油作业的主要设施设备情况、组织机构图、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情况、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3、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4、办公用房产权证,租赁房屋需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从事供油业务的设施和设备清单、油品供应清单、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清单(明确姓名、职务、从业年限)、《船舶检验证书》、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业备案证明;

  7、供油经营人与基地码头单位签订的船舶停靠合同及基地码头单位的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证书,使用码头从事该项业务的提供有关码头和仓储的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证书;

  8、须具备以下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服务质量承诺、岗位职责、财务制度,符合《港口企业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导则》(见附件2)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符合性证明文件;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的,应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海关批准的文件。


  第九条 申报船舶物料供应业务经营许可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要件:

  (一)须具备条件:

  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2、配备暂存物料且面积不小于100平米的仓库和物料运输车辆。仓库须具有合法使用证明资料,运输车辆须具有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资格,非自有仓库和运输车辆还须提供租赁合同;

  3、配备从事物料供应业务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至少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专职管理人员一名,业务人员两名。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专职管理人员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与物料供应业务相符的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提供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从事物料供应业务的主要设施设备情况、组织机构图、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情况、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3、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4、办公用房和仓库产权证,租赁房屋或仓库需提供产权证和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从事物料供应业务的设施和设备清单、物料供应清单、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清单(明确姓名、职务、从业年限)、运输车辆照片及营运证书、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业备案证明;

  7、从事垫舱或绑扎物料业务经营需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证明;

  8、须具备以下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服务质量承诺、岗位职责、财务制度,符合《港口企业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导则》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符合性证明文件。


  第十条 申报船舶淡水供应业务经营许可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要件:

  (一)须具备条件:

  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2、配备自有从事淡水供应业务的船舶或专用码头,其中:

  使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供水船舶须在天津港口拥有补水基地码头,基地码头应具有为船舶停靠服务的港口经营资质;

  使用码头从事船舶供水经营的须具备相应的供水设施、设备和为船舶提供停靠服务的港口经营资质;

  3、配备从事淡水供应业务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至少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一名,使用船舶从事经营的须配备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各一名;

  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分别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格,且不得兼职其他企业;

  4、具有与供应业务相符的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提供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从事淡水供应业务的主要设施设备情况、组织机构图、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情况、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3、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4、办公用房产权证,租赁房屋需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从事淡水供应业务的设施和设备清单、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清单(明确姓名、职务、从业年限)、《船舶检验证书》、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业备案证明;作业人员须提供健康证;

  7、供水经营人与基地码头单位签订的停靠合同及基地码头单位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使用码头从事船舶供水经营的须提供有关码头供水技术报告和该码头港口经营许可证;

  8、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9、须具备以下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服务质量承诺、岗位职责、财务制度,符合《港口企业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导则》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符合性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申报船舶生活品供应经营许可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要件:

  (一)具备条件:

  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2、配备暂存供应品且面积不小于100平米的仓库和物料运输车辆,仓库须具有合法使用证明资料,运输车辆须具有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资格,非自有仓库和运输车辆还需提供租赁合同,从事食品、烟酒供应的应符合食品卫生储存和运输条件,且具有封闭式食品运输专用车辆;

  3、配备从事生活品供应业务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至少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一名,业务人员两名;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4、从事食品、烟酒供应的须分别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登记注册的烟酒经营资质;

  5、具有与生活品供应业务相符的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提供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从事供应业务的主要设施设备情况、组织机构图、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情况、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3、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4、办公用房产权证,租赁房屋需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从事生活品供应业务的设施和设备清单、供应品清单、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清单(明确姓名、职务、从业年限)、运输车辆照片及营运证书、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业备案证明;

  7、从事食品、烟酒供应的须提交《食品流通许可证》、《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和《烟草专卖许可证》;

  8、须具备以下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服务质量承诺、岗位职责、财务制度,符合《港口企业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导则》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符合性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经营许可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要件:

  (一)须具备条件:

  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2、配备自有专用垃圾接收船舶或专用垃圾接收清运车辆,其中:使用船舶从事经营须具备倾泻垃圾的基地码头,该码头应具备相应的垃圾储存和清运能力,并具有为船舶提供停靠服务的港口经营资质;专用垃圾接收清运车辆应采用封闭式,并具有“船舶垃圾清运”字样和“单位名称”的标识;

  3、配备从事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至少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一名,业务人员两名,使用船舶从事经营还需配备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各一名;

  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分别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格,且不得兼职其他企业;

  4、具有与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相符的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提供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从事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的主要设施设备情况、组织机构图、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情况、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3、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4、办公用房产权证,租赁房屋需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从事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的设施和设备清单、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清单(明确姓名、职务、从业年限)、运输车辆照片及营运证书、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业备案证明;

  7、使用船舶从事经营的须提供经营人与基地码头单位签订的停靠合同及基地码头单位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8、经营人与区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的垃圾处理合同;

  9、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证明;

  10、须具备以下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服务质量承诺、岗位职责、财务制度,符合《港口企业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导则》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符合性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报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经营许可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要件:

  (一)须具备条件:

  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2、配备自有专用接收船舶或专用接收清运车辆,其中:

  使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须配备总吨位不小于300吨自有专用接收船舶,船舶须在天津港口拥有停靠基地码头,基地码头应具有为船舶停靠服务的港口经营资质;

  使用专用车辆从事该项业务经营,须配备500平米以上闭式存储场地和300立方米以上固定储罐、专业作业车辆一部,存储场地须经环保验收合格,车辆、储罐、船车连接软管完好适用;

  3、配备从事接收作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使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至少配备安全环保专职管理人员一名,海务专职管理人员、机务、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各一名,现场管理人员两名;

  使用专用车辆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至少配备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一名,现场管理人员两名,现场作业人员五名;

  企业法定代表人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和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分别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格,且不得兼职其他企业;

  现场管理人员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现场作业人员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现场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从事作业的船员须持海事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与接收业务相符的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提供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接收作业的主要设施设备情况、组织机构图、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情况、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3、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4、办公用房、经营用地产权证,租赁房屋和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从事接收业务的设施和设备清单、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清单(明确姓名、职务、从业年限)、《船舶检验证书》、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业备案证明;

  7、接收经营人与基地码头单位签订的船舶停靠合同及基地码头单位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使用专用车辆从事接收的须提供储存场地环保验收证明和专用车辆营运证书及车辆照片;

  8、与本市具有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废油、含油污水处理合同及处理单位资质证明;

  9、须具备以下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服务质量承诺、岗位职责、财务制度,符合《港口企业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导则》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符合性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申报船舶围油栏供应业务经营许可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要件:

  (一)须具备条件:

  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2、配备自有专用作业船舶和围油栏,其中:

  专用作业船舶应具备清污功能且总吨不少于300吨,围油栏不少于1000米,船舶须在天津港口拥有停靠基地码头,基地码头应具有为船舶停靠服务的港口经营资质;

  3、配备从事围油栏作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至少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各一名、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一名,现场管理人员两名;

  企业法定代表人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和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分别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格,且不得兼职其他企业;

  现场管理人员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现场作业人员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现场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从事作业的船员须持海事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与围油栏业务相符的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提供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从事围油栏供应业务的主要设施设备情况、组织机构图、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情况、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3、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4、办公用房产权证,租赁房屋需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从事围油栏业务的设施和设备清单、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清单(明确姓名、职务、从业年限)、《船舶检验证书》、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业备案证明;

  7、围油栏业务经营人与基地码头单位签订的船舶停靠合同及基地码头单位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8、与本市具有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废油、含油污水处理合同及处理单位资质证明;

  9、须具备以下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服务质量承诺、岗位职责、财务制度,符合《港口企业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导则》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符合性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申报船舶岸电业务经营许可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要件:

  (一)须具备条件:

  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2、具有码头设施和供电设施,码头设施具备为船舶停靠服务的港口经营资质,供电设施设备完好适用;

  3、配备从事供电作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至少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一名、供电作业人员三名;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供电作业人员须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资格证书;

  4、具有与供电业务相符的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提供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从事供电业务的主要设施设备情况、组织机构图、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情况、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3、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4、办公用房产权证,租赁房屋需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从事供电业务的设施和设备清单、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清单(明确姓名、职务、从业年限)、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业备案证明;

  7、港口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码头经营)、供电设施设备的验收证明;

  8、须具备以下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服务质量承诺、岗位职责、财务制度,符合《港口企业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导则》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符合性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申报船员接送业务经营许可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要件:

  (一)须具备条件:

  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2、配备从事船员接送的自有专用船舶两艘,船舶须适合天津海况并通过评估论证合格,船舶须在天津港口拥有停靠基地码头,基地码头应具有为船舶停靠服务的港口经营资质;

  3、配备从事接送业务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至少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专职管理人员一名,海务专职管理人员、机务、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各一名;

  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分别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格,且不得兼职其他企业;

  4、具有与船员接送业务相符的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提供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从事接送业务的主要设施设备情况、组织机构图、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情况、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3、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4、办公用房产权证,租赁房屋需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从事接送业务的设施和设备清单、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清单(明确姓名、职务、从业年限)、船舶评估报告、《船舶检验证书》、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业备案证明;

  7、从事接送业务经营人与基地码头单位签订的船舶停靠合同及基地码头单位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8、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证明;

  9、须具备以下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服务质量承诺、岗位职责、财务制度,符合《港口企业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导则》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符合性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船舶港口服务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与原件一致的所需要件的复印件,并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 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港口服务企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对许可设立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书。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连续180日未营业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其许可证书。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在筹备、试运营等特定期间,企业在基本满足经营条件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一次性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在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的,应当在许可证书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向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船舶港口服务企业要求增加经营项目,应当按照新增加经营项目对应的条件要求提供相应要件。


  第二十三条 船舶港口服务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报《港口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见附件3),并提供原许可证和拟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换领许可证书。企业凭换领的许可证书办理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船舶港口服务企业终止营业,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停业注销手续。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许可证书,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中相关项目,并以网络或报刊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并保持经营条件始终符合经营资质。


  第二十六条 船舶港口服务企业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许可证书和有关业务单证,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许他人以其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相关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船舶港口服务企业与委托方应当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船舶港口服务企业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歧视服务对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和经营管理信息。

  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应将业务相关票据保存三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三十条 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应遵守国家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主要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海务、机务、安全环境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使用船舶进行经营的,其船舶运力规模发生变化;

  (五)使用船舶进行经营的,其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十二条 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有关规定,与港口设施经营人签订协议,遵守港口设施经营人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配合做好人员和车辆进出港区的检查管理工作;港口设施经营人应加强对进入本单位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经营的人员、车辆的管理,严格禁止无《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进入本单位进行违法经营。


  第三十三条 从事船舶油料供应、垃圾接收、废油和含油污水接收、围油栏供应的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应在作业24小时前,将作业单位名称、作业船舶、作业时间、地点、作业种类和数量、安全防范措施等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中须有持《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监护和指导,作业人员须持有相应培训合格证书;作业结束后须备存相关服务交接单据,并及时做好作业记录。

  供油企业应保存每次供应的油样,油样应与受油方共同监督下取得,并进行签认和密封,油样需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 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企业应当服从指挥。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五条 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船舶港口服务企业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具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三十六条 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应当接受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瞒报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要求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干预船舶港口服务企业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船舶港口服务企业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自有船舶,是指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且由船舶所有人经营并处于适航状态的船舶,其中船舶属共有的,经营人所占该船舶共有份额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0%;

  设施设备,是指船舶港口服务企业经营中使用的码头、仓库、堆场、储罐、船舶、起重机械、运输车辆、连续输送设备等。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 30日有效。

  附件: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略)

  2.港口企业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安全营运管理制度导则

  3.港口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略)

  附件2
  港口企业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安全营运管理制度导则


  1 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港口企业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安全营运管理制度建设。

  2 一般要求

  各单位应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港口企业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安全营运相关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 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企业内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防污染管理人员;单位内各部门、各岗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与防污染职责,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机制等。

  2.2 安全检查制度。包括实施安全检查的责任部门、岗位与责任人、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时间与频次安排、检查结果反馈与处理要求等。

  2.3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人员,制定和实施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操作岗位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教育培训要求等。

  2.4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包括各岗位、工种、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5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包括相关人员资质管理和行为规范。

  2.6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与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建设规模及周边环境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配备;设备设施台账及更新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及强制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2.7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单位防火组织机构,防火责任制和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等。

  2.8 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设备设施的检维修,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如储罐)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爆破作业等的安全管理。

  2.9 船舶靠离泊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船舶靠、离泊作业的安全管理,船舶、码头双方在解系缆作业、铺设围油栏作业、船岸安全检查、通信联络等方面的责任及程序。

  2. 10 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包括事故隐患排查,作业行为、设备设施、工艺技术以及作业环境等方面的隐患识别与分析,隐患等级,登记建档,隐患治理方案,有效的治理措施,对治理情况验证和效果评估。

  2. 11 应急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生产安全事故与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应急预案的演练、评估、修订以及事故救援。

  2. 12 职业健康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健康保障、劳动保护。

  3 特殊要求

  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舶装卸作业的单位,还应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3.1 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检测与报警,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警示标志设置,对火源的控制和管理,应急保障措施等。

  3.2 石油化工码头船岸安全检查联系制度。包括检查联系表,检查内容,岗位责任制度以及管理等。

  3.3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有关.技术要求,岗位责任,工艺流程,安全和应急保障措施等。

  3.4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所装卸的危险货物特点,危险源,技术操作规程,作业流程,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应急保障等。

  4 实施与维护

  4.1 各单位应将制度发放到各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结合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管理制度的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每个员工熟悉、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制度,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4.2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制度管理办法,包括建档、分发、保管、登记、记录及公布等方面的要求。各相关管理制度应汇总形成体系文件备查,具体内容包括:封面,前言,范围,一般制度要求,特殊要求,制度实施与维护办法等。

  4.3 当港口基础设施、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作业货种等发生重大变化时,或者本单位内发生污染海洋环境事故时,应及时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确保得到必要的更新和完善。

  4.4 各单位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我检查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等,对管理制度进行内部审核和修订,确保各项制度的符合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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