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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津高法[2014]244号
  • 发布日期:2014
  • 实施日期:2014.12.2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 法规类别: 案件管辖与处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的通知
(津高法[2014]244号 2014年)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注意下述问题:
  一、案件范围
  《复函》中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三级案由“运输合同纠纷”下的全部案件。保险纠纷案件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二级案由“保险纠纷”下的全部案件。
  保险纠纷案件不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合并审理的保险纠纷案件。

  二、级别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按照天津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执行。

  三、协议管辖
  《复函》施行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当事人约定由市内六区法院管辖的,不予支持。

  四、施行时间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自2014年12月21日起受理天津市和平区、南开区、河北区和红桥区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自2015年6月21日起同时受理天津市河西区和河东区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
  在上述日期前相关法院未审结的该两类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再审审理仍继续审理。在上述日期后的上诉案件、申请再审案件、再审案件、申诉案件,由原管辖法院受理。

  五、其他要求
  相关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复函》规定,做好两类案件管辖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要做好管辖调整过程中的案件受理衔接工作,确保管辖调整过程中上述两类案件的受理和审判工作不受影响。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加强业务指导,切实帮助铁路运输法院尽快实现管辖调整。
  相关人民法院要做好两类案件管辖调整的宣传工作,可通过多种新闻媒体进行宣传,确保涉诉当事人顺利进行诉讼。
  在《复函》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向我院立案一庭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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