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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14年医药行业会计监督检查查前调研的通知

  • 发布部门: 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发布日期:2014.04.16
  • 实施日期:2014.04.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会计综合规定


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14年医药行业会计监督检查查前调研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开展2014年会计监督检查的要求,为做好2014年的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准确选择会计监督的检查单位,扩大会计监督的影响,提高会计监督成效,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并逐步建立完善会计监管基础数据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对各有关单位开展查前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的时间、范围和主要形式

  我办2014年会计监督检查查前调研时间为2014年4月21日至4月30日,调研范围为财政部2014年会计监督重点行业:医药行业。此次调研,将采用发放《查前调查表》、约谈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查前调查工作。


  二、调研的主要内容和工作安排

  (一)调研的主要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股权结构、内控制度、政府补助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近三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情况及内审报告等;企业管理软件及财务软件的运行环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实施情况;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规章制度是否按《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是否得到贯彻和执行。

  (二)工作安排。此次查前调研将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通过网络公告、邮寄的方式,向各有关单位发放《查前调查表》(包含十三张表)。第二阶段:深入各有关单位现场调研,约谈各单位分管经营、销售和财务工作的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在此基础上,确定2014年拟进行会计监督检查的单位,并上报财政部。


  三、调研的具体要求

  (一)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此次查前调查填报工作。各单位在收到《查前调查表》后,要立即组织并安排好填报工作。在审核、校对无误后,请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查前调查表》及相应电子稿件,上报财政部驻天津专员办三处。《查前调查表》电子版可登录财政部驻天津专员办网址下载。(http://tj.mof.gov.cn)

  邮寄: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101号,邮政编码:300203);电子邮件:zyb3c@sina.com。

  (二)各有关单位,在填制《查前调查表》时,如对相关调查内容或具体填报事项有疑问,可来电咨询。

  (三)各有关单位涉密资料,请安排专人送至财政部天津专员办505室。

  联系人:王秀丽  联系电话:(022)83818206

  附件:《查前调查表》

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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