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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办法所称骨干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经过规定程序推荐、评选和审核被市政府授予“天津市百强私营企业”和“天津市先进单位”称号的私营企业。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荣誉称号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二、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企业名单在新闻媒体免费向社会公布,增进社会公众了解,促进社会公众监督,并及时将骨干企业名单及变化情况通报市各有关单位。
三、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要建立重点私营企业定点联系制度,确定联系领导,明确联系人员,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急难的问题。市和区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企业列为个体私营经济的文件、信息和相关资料发放范围,并及时为企业提供多方位信息服务和协调服务。
四、列为向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年检免检的资格对象。对获得荣誉称号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免除年检审查程序,直接通过年检。
五、列为融资、担保重点帮扶对象。作为金融机构评定诚信企业和信用等级的依据。组织企业与金融和担保机构开展合作与洽谈,建立信誉和诚信联系。对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的企业,要积极支持,加强指导,帮助其解决直接融资的申办程序等各种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骨干企业联合建立担保公司和依法成立产业投资信托公司,吸纳民间资金转化为投资资本。
六、市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相关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与骨干企业合作。对企业参与文化外贸、商业展览、演出、产品出口等活动,按照《文化部关于促进商业演出展览文化产品出口的通知》(文外发[2004]54号)规定,给予后援支持和资金支持,为其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全方位服务。对企业参与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投标,以及申请文化经营许可证、资质证等事项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其以多种方式参与公有制企业改组改制,进一步拓宽发展空间。
七、鼓励进入百强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参与政府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整理工作,参与市招商服务中心对已经整理土地的策划工作。
八、鼓励企业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支持百强企业以自己企业的名称建立各类非赢利性社会公益基金,或以其他方式从事非赢利性社会慈善事业。有关部门在申办、协调、宣传、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九、依法解决新老政策制度需要衔接的问题。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政策,但尚未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的建设项目,经依法处置后,可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补办相关手续。
十、各区县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建立本地区专项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担保机构及服务体系建设,并将骨干企业、重点项目列为重点服务对象。国税部门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领购、出口退税审批以及其他涉税事项,给予重点支持和服务。
十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工作,鼓励并帮助企业申请国家新产品计划和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鼓励和支持企业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支持企业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对企业的专利申请给予资助。帮助企业完成科技成果鉴定、申报科技奖励,组织企业参加各种技术交流交易活动,引导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十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向企业提供国内外招商引资、合作项目等信息。优先组织企业家出国考察洽谈,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建厂。对企业扩大无形资产,并以无形资产参股给予重点指导。
十三、企业所属辖区的属地公安部门与企业建立定点联系,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企业申办出国(境)、户籍等事项相关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四、市、区县环保部门通过天津环保网(www.tjhb.gov.cn)为企业提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审批程序查询,设置电子信箱,提供各种申报、审批、验收表格下载服务。实行环保审批绿色通道服务,采取现场办公、联合办公、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重点督办等措施,为建设项目提供高效快捷服务。
十五、各级工商部门对企业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工商协作网给予全方位保护。积极培育企业申报驰名、著名商标。对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和改制及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后没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可优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十六、实行检查“备案”和“申报”制度。除国家和本市统一部署的检查与涉法案件检查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日常执法活动外,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常规性检查必须提前向市政府报告、备案。区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常规性检查必须提前向企业所在区县政府或管委会申报,批准后要提前通知企业,并不得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十七、实行公益和调研活动“审批”制度。禁止以各种名义向企业摊派。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及群众组织到企业开展各类公益性捐款、赞助和调研等活动,必须提前向企业所在区县政府或管委会提出详细文字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入企业。企业对未持批准证明的各类活动有权拒绝,并可直接向区县政府或管委会反馈,由区县政府或管委会负责协调解决。
十八、对企业实行“提示”服务。企业出现的各种非故意性一般违规行为,实行“提示”服务,即提出警示后,再帮助其整改和规范,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各有关部门不实行处罚。
十九、各区县要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支持措施,确保各项办法落到实处。
二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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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天津市骨干私营企业支持与服务的办法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
  • 发文字号:津个私办发[2005]7号
  • 发布日期:2005.04.16
  • 实施日期:2005.04.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私营企业


天津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天津市骨干私营企业支持与服务的办法
(津个私办发[2005]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大对骨干私营企业鼓励支持和服务的力度,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骨干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经过规定程序推荐、评选和审核被市政府授予“天津市百强私营企业”和“天津市先进单位”称号的私营企业。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荣誉称号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二、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企业名单在新闻媒体免费向社会公布,增进社会公众了解,促进社会公众监督,并及时将骨干企业名单及变化情况通报市各有关单位。


  三、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要建立重点私营企业定点联系制度,确定联系领导,明确联系人员,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急难的问题。市和区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企业列为个体私营经济的文件、信息和相关资料发放范围,并及时为企业提供多方位信息服务和协调服务。


  四、列为向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年检免检的资格对象。对获得荣誉称号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免除年检审查程序,直接通过年检。


  五、列为融资、担保重点帮扶对象。作为金融机构评定诚信企业和信用等级的依据。组织企业与金融和担保机构开展合作与洽谈,建立信誉和诚信联系。对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的企业,要积极支持,加强指导,帮助其解决直接融资的申办程序等各种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骨干企业联合建立担保公司和依法成立产业投资信托公司,吸纳民间资金转化为投资资本。


  六、市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相关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与骨干企业合作。对企业参与文化外贸、商业展览、演出、产品出口等活动,按照《文化部关于促进商业演出展览文化产品出口的通知》(文外发[2004]54号)规定,给予后援支持和资金支持,为其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全方位服务。对企业参与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投标,以及申请文化经营许可证、资质证等事项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其以多种方式参与公有制企业改组改制,进一步拓宽发展空间。


  七、鼓励进入百强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参与政府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整理工作,参与市招商服务中心对已经整理土地的策划工作。


  八、鼓励企业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支持百强企业以自己企业的名称建立各类非赢利性社会公益基金,或以其他方式从事非赢利性社会慈善事业。有关部门在申办、协调、宣传、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九、依法解决新老政策制度需要衔接的问题。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政策,但尚未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的建设项目,经依法处置后,可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补办相关手续。


  十、各区县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建立本地区专项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担保机构及服务体系建设,并将骨干企业、重点项目列为重点服务对象。国税部门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领购、出口退税审批以及其他涉税事项,给予重点支持和服务。


  十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工作,鼓励并帮助企业申请国家新产品计划和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鼓励和支持企业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支持企业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对企业的专利申请给予资助。帮助企业完成科技成果鉴定、申报科技奖励,组织企业参加各种技术交流交易活动,引导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十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向企业提供国内外招商引资、合作项目等信息。优先组织企业家出国考察洽谈,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建厂。对企业扩大无形资产,并以无形资产参股给予重点指导。


  十三、企业所属辖区的属地公安部门与企业建立定点联系,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企业申办出国(境)、户籍等事项相关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四、市、区县环保部门通过天津环保网(www.tjhb.gov.cn)为企业提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审批程序查询,设置电子信箱,提供各种申报、审批、验收表格下载服务。实行环保审批绿色通道服务,采取现场办公、联合办公、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重点督办等措施,为建设项目提供高效快捷服务。


  十五、各级工商部门对企业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工商协作网给予全方位保护。积极培育企业申报驰名、著名商标。对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和改制及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后没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可优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十六、实行检查“备案”和“申报”制度。除国家和本市统一部署的检查与涉法案件检查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日常执法活动外,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常规性检查必须提前向市政府报告、备案。区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常规性检查必须提前向企业所在区县政府或管委会申报,批准后要提前通知企业,并不得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十七、实行公益和调研活动“审批”制度。禁止以各种名义向企业摊派。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及群众组织到企业开展各类公益性捐款、赞助和调研等活动,必须提前向企业所在区县政府或管委会提出详细文字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入企业。企业对未持批准证明的各类活动有权拒绝,并可直接向区县政府或管委会反馈,由区县政府或管委会负责协调解决。


  十八、对企业实行“提示”服务。企业出现的各种非故意性一般违规行为,实行“提示”服务,即提出警示后,再帮助其整改和规范,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各有关部门不实行处罚。


  十九、各区县要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支持措施,确保各项办法落到实处。


  二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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