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
(津卫医政〔2015〕515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行政审批局,市卫生计生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963号)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和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的应用,充分认清信息化建设对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规定,明确职责,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注册系统的应用工作。
二、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行政审批部门要利用该系统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准入管理工作,将相关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录入注册系统,保证信息的时效性、便捷性和准确性,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时,要充分利用注册系统的数据进行查验,禁止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人员设立医疗机构或违法违规执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该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逐步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师信用体系,警示医疗风险,净化医疗环境,塑造行业形象,保障患者权益。
三、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立即梳理本机构及医师的实际情况,认真对照注册系统的内容,于2015年12月11日前完成对相关信息的核实、清理、补充、修正工作。
四、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交接的时间为节点,补充、修正发生节点前的信息,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并于2015年12月15日前完成相应工作;补充、修正发生在节点后的信息,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督促,并于2015年12月15日前完成相应工作。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