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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津人工[1995]10号
  • 发布日期:1995.02.27
  • 实施日期:1995.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津人工[1995]10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劳动、财政(财务)部门:
  随着殡葬服务收费的调高,我市原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含离、退休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下同)丧葬费标准已显偏低。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作如下规定:
  一、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壹仟元。

  二、此项费用仍按原渠道解决。

  三、提高丧葬费标准,从一九九五年一月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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