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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监[2007]495号
  • 发布日期:2007.06.06
  • 实施日期:2007.06.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监察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津国土房监[2007]495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现将《天津市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员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当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执法监察处联系。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天津市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员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准确掌握违法用地情况,建立早预防、早发现、早查处的执法监察机制,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涉农区、县,乡、镇、街和自然村。


  第三条 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员是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聘请,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做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人员。
  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员应当掌握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文字能力,经考核合格后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聘书。


  第四条 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员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乡、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直接管理,业务上受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监督。


  第五条 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宣传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日常巡查工作,向所在乡、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或直接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报告非法转让、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取土和非法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
  (三)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处理;
  (四)完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员学习制度、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员学习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要建立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员定期联席会制度,加强学习交流,提高信息员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和监督土地违法行为的工作能力。


  第七条 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员发现违法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填写“土地违法行为登记表”,立即报告。每十天将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上报乡、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乡、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汇总后,上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八条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员例会制度,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每半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员例会,对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总结、部署。


  第九条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对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员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在执法监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员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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