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处关于做好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及记录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口岸各食品进口商(收货人):
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落实此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进口商应按规定做好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检验检疫部门每年至少对进口商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实施1次全面监督检查。
二、境外出口商及代理商/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系统中的备案申请外网企业端为:http://ire.eciq.cn。
境外出口商及代理商备案可直接登录系统进行电子信息备案。进口商(收货人)在进行电子备案同时,还需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纸质材料(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5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的备案申报手续。
三、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进口食品施检部门(东疆局、保税办、机场办、滨海办、临港办、新港办、北疆办)按照55号公告规定,负责辖区内食品进口商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备案编号的发放以及备案纸质档案管理工作,并对已获得备案的进口商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
各备案部门联系电话如下:东疆局 25603085 25603083
保税办 66272990 66272998
机场办 84888860 84888850 84888806
滨海办 66272988
临港办 65367317 65367328
新港办 25767437 25767420
北疆办 25603481 25603482 25603944
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处
201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