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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及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11.09.19
  • 实施日期:2012.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优抚制度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及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市社险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和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讨论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及用药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调整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救助对象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标准:

  (一)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其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和对象类别给予政府医疗补助: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80%;

  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70%;

  带病回乡退伍人员、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60%。

  (二)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其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分段救助:

  20000元以下部分救助50%,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5%,取消年度报销封顶线。


  二、定点医疗机构,特别是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救助对象要首先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选择医疗服务,不得擅自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以减轻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救助对象的负担。

  此通知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天津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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