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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 发文字号:津价费[2006]351号
  • 发布日期:2006.12.25
  • 实施日期:2007.01.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铁路运输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6〕351号)



北京铁路局:
  你局《关于变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管理服务收费主体和下调部分收费标准的函》(京铁多经函[2006]60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天津铁路分局已经撤销,其原管理职能由北京铁路局承担。为规范收费管理,同意将天津市的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管理服务收费主体由天津铁路分局变更为北京铁路局。

  二、调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管理服务费标准。北京铁路局管内每吨由3.5元调整为2.70元,发送、到达均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每吨由1.6元调整为1.20元,装往外局每吨3.50元,由外局接入每吨3.00元,按铁路货票计费重量计费。

  三、企业自备铁路货车出租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吨公里0.028元,其中:沙石料按出租收费标准的80%计收,按货票计费重量及实际运输里程(起码计费里程100公里)计费。

  四、北京铁路局应在经营场所将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取。严禁自立项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原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铁路分局多种经营企业运输延伸服务物价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津价管字[1994]第44号)即行废止。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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