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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加强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管理工作,保证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任免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本市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升降、任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设置、严格审核、规范管理的原则。
三、市和区县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的综合管理工作。
四、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设置应按照本市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和《天津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津政发[1995]69号附件二)及有关规定,经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确定。
五、市级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设置和区、县党政机关处级及县属局级职务职数设置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照分工核定;区、县党政机关科级及县局属科级职务职数设置分别由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事局核定。
六、任命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应在核定的编制和职务职数限额内,经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职务职数变动审核后进行。职务职数变动包括晋升职务、调任、转任和因各种情况任免职等引起的职务职数变动。
七、处级职务职数变动,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审核;科级职务职数变动,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审核。
八、职务职数变动审核的程序为:报审单位填报《职务职数变动审批表》和《拟新任职公务员(工作人员)名册》,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在《职务职数变动审批表》和《拟新任职公务员(工作人员)名册》上加盖审核印章,并凭此办理任命和工资审批等有关手续。
九、凡任领导职务,同时兼任非领导职务的,按两个职数计算。
十、对不按规定进行职务职数审核任命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的,所任职务无效,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核增工资等有关手续。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十二、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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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部门: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事局
  • 发文字号:津人任[1998]2号
  • 发布日期:1998.03.17
  • 实施日期:1998.03.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干部与工作人员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


天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管理暂行办法》
(津人任[1998]2号)



各区县,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七日

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
职务职数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管理工作,保证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任免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本市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升降、任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设置、严格审核、规范管理的原则。

  三、市和区县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的综合管理工作。

  四、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设置应按照本市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和《天津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津政发[1995]69号附件二)及有关规定,经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确定。

  五、市级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设置和区、县党政机关处级及县属局级职务职数设置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照分工核定;区、县党政机关科级及县局属科级职务职数设置分别由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事局核定。

  六、任命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应在核定的编制和职务职数限额内,经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职务职数变动审核后进行。职务职数变动包括晋升职务、调任、转任和因各种情况任免职等引起的职务职数变动。

  七、处级职务职数变动,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审核;科级职务职数变动,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审核。
  县属局级职务职数变动由市人事局负责审核;县局属科级职务职数变动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审核。

  八、职务职数变动审核的程序为:报审单位填报《职务职数变动审批表》和《拟新任职公务员(工作人员)名册》,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在《职务职数变动审批表》和《拟新任职公务员(工作人员)名册》上加盖审核印章,并凭此办理任命和工资审批等有关手续。

  九、凡任领导职务,同时兼任非领导职务的,按两个职数计算。

  十、对不按规定进行职务职数审核任命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的,所任职务无效,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核增工资等有关手续。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十二、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解释。
  附:1、《职务职数变动审批表》(略)
  2、《新任职公务员(工作人员)名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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