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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2]24号
  • 发布日期:2012.03.08
  • 实施日期:2012.03.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廉政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天津市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
廉政风险防控指导意见

  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采取的重大举措。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促进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的重要保障。为有效防范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中的廉政风险,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建立良好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监督机制,确保项目建设优质、资金安全、干部廉洁,依据中央和市委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有关规定以及《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天津市工程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意见(试行)》(津纪发〔2011〕7号),结合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项目建设决策行为
  (一)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工程,要严格履行试点申报工作程序,尊重农民意愿,层层签订法律协议。严禁领导干部不征求农民意见或者违背农民意愿擅自决策申报试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等影响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区县人民政府在示范小城镇建设中,要按照指挥得力、运转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领导决策指挥体系和施工现场指挥系统,因地制宜地创造性开展工作。同时,要建立严密的监督制度和措施,为决策指挥的有效执行提供监督保障。
  (三)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农民安置住宅建设涉及的规划、土地审批和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济适用房计划审批,要全面落实"阳光"审批的原则,实行限时审批、超时问责,杜绝有偿审批、重复审批。严禁越权审批。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
  (四)加强对示范小城镇规划审批的监管。示范小城镇建设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审批。示范小城镇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经依法批准的示范小城镇规划是示范小城镇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五)加强对示范小城镇土地审批的监管。示范小城镇建设应当坚持保护耕地面积、特别是基本农田,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周转指标使用要做到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示范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等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
  (六)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尊重农民选择。审定农民安置住宅选址、户型设计、土地征用等涉及农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组织农民参与,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农民监督。

  二、规范项目建设招投标行为
  (七)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程序。示范小城镇建设施工队伍、监理队伍选择和材料采购一律实行招投标。要严格落实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备案、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备案程序,进一步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
  (八)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管。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坚决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规招标的行政处罚力度,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监管
  (九)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示范小城镇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贷款实行封闭管理,设定资金监管账户。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贷款人、区县人民政府三方应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十)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应当实行全面风险控制管理。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内部风险防控和审计制度,确保示范小城镇建设资金安全。在编制贷款计划时,要进行贷款资金风险评估,制定"借、用、管、还"方案,落实责任,确保不出现债务风险和信用风险。
  (十一)区县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检查示范小城镇建设资金预算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四、加强项目质量安全监管
  (十二)严格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农民安置住宅项目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和合同管理制,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严禁违反规定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修改设计、改变标准及工程内容、调整工程量,严禁通过变更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
  (十三)严格落实分户验收制度。农民安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要严格落实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分户验收申请制度。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通过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签字确认,不得简化程序。
  (十四)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认真落实我市建设工程监管项目监督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项目建设的政府监管部门,落实监督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十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所有参建单位工作人员和工程监测、检测、咨询评估及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租赁以及大宗材料和产品供应等相关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责任,认真执行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十六)宅基地换房要做到100%的农民参与讨论,其中95%以上的农民拥护,其他5%以下的农民不反对。要耐心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并贯穿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的始终,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要通俗易懂,使农民真心诚意地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所有涉及农民利益的问题和决策都要事先征求农民的意见;要建立顺畅的民意沟通和疏导机制,充分听取群众的利益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十七)示范小城镇建设要坚持土地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减、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示范小城镇所在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组织落实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置换主体资格认定、房屋权属认定、分配选房、签订换房协议、城镇管理等工作。要建立乡镇、村两级重大事务听证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广泛收集社情民意,积极回应群众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十八)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民宅基地置换办法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置换的农民住宅房型要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按照村民意愿进行设计。村民以宅基地置换房屋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村民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宅基地换房协议;村民委员会要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宅基地换房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签订总体村民安置协议。
  (十九)在拆迁、补偿、交付宅基地、分配选房、搬迁过程中要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坚持政策、程序和过程的公开,并签订相应法律协议,不得损害群众利益。要建立防范和化解拆迁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推进和谐拆迁。

  六、创新社会管理体制
  (二十)示范小城镇建成后,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以社区居民委员会、邻里和居民小组为基础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撤村并镇后,对原有农村管理体制采取渐进式改革。村民委员会可以暂时保留,与新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一定时期内并存,参与、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原村民日常事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股份制改革。
  (二十一)示范小城镇实行精细化的城镇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择管理队伍。农民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服务收费和各方权利义务依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示范小城镇园林、环卫管理涉及的各项养护管理、清扫保洁、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
  (二十二)示范小城镇应当组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为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名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示范小城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职权范围行使职权,禁止越权执法和徇私枉法。
  (二十三)以农民社会保障为基础,建立健全农民权益保障机制。要以市场为导向,建立新型农民培训、就业服务机制,促进农民就业,鼓励农民自主创业。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从业状况,按照农民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加大政策扶持的原则,保证示范小城镇农民享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待遇。

  七、推动廉政责任有效落实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廉政风险防控与业务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紧密结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要求,认真对照本指导意见,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二十五)认真监督检查,狠抓推动落实。我市各级监察机关要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本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研究新情况,不断总结新经验。要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合理的建议,不断完善推动落实的机制和制度。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不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操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和工作落实不到位,或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出现严重违纪的单位,要严肃查处,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示范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示意图(略)
  2﹒示范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分项图(略)
  3﹒示范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3
  示范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试点审批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表

 

所处环节

涉及对象及廉政风险点

防控措施及责任主体

对象

廉政风险点

防控措施

责任

主体

乡镇政府申请

乡镇政府

1.农民是否自愿申请宅基地换房。

2.农民表决是否达到95%以上拥护,其他5%以下不反对。

1.尊重农民意愿。

2.达不到95%以上拥护、其他5%以下不反对的村,不能进入试点。

区县

政府

区县政府申请

区县政府

1.规划选址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建新区与拆旧区土地增减挂钩能否实现土地平衡。

3.农民安置住宅选址,农民是否满意。

4.项目建设资金能否实现自我平衡。

5.是否落实环保设施建设规划。

1.举办培训班对试点申报程序和要件进行解读。

2.规划选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申报试点。

3.建新区与拆旧区土地增减挂钩不能实现土地平衡的,不得申报试点。

4.农民安置住宅选址农民不满意的,不得申报试点。

5.项目建设资金不能平衡的,不得申报试点。

6.环保设施建设规划不落实的,不得申报试点。

市发展改革委

市农委

市建设交通委

市规划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二、规划管理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表

所处环节

涉及对象及廉政风险点

防控措施及责任主体

对象

廉政风险点

防控措施

责任

主体

规划编制

规划设计

单位

1.小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否按照小城镇规划设计导则标准设计。

2.是否突出小城镇规划特色。

3.坐落于蓄滞洪区的,是否有防洪措施。

4.配套公共设施是否完备(包括垃圾、污水处理系统)。

1.不符合小城镇规划设计导则的,要求改正。

2.规划没有突出特色的,要求改正。

3.选址在蓄滞洪区的,要求与水务管理部门衔接防洪措施。

4.垃圾、污水处理系统和集中供热不齐备的,要求完善。

规划管理部门

 

规划审批

乡镇政府

1.小城镇规划草案是否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2.经批准的小城镇规划是否向社会公布。

1.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小城镇规划草案应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没有达到上述条件,不予审批。

2.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经批准的小城镇规划应向社会公布。

规划变更

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

擅自变更小城镇规划(包括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容积率等)。

1.严格按照批复的小城镇规划进行纠正,按有关规定处罚。

2.特殊情况由区县政府向市政府申请规划调整。




  三、土地管理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表

所处环节

涉及对象及廉政风险点

防控措施及责任主体

对象

廉政风险点

防控措施

责任

主体

土地规划条件审批

乡镇政府

项目安置区、出让区、复垦区范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责任是否落实。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予审批,并要求调整。

2.区县政府向市政府递交土地整理复垦责任书。

国土管

理部门

 

土地挂钩

入库

区县政府

1.项目区实施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投融资平台资金筹措说明及资金使用计划是否齐备。

2.农民安置住宅选址是否听取了农民意见。

3、项目区实施规划是否论证。

1.根据有关规定核对相关要件,不齐备的不予入库,并要求补件。

2.要组织农民对安置区选址进行听证,并形成会议纪要。

3.组织专家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土地整体审批

乡镇政府

是否具备下达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的条件。

审查合格后,下达土地增减挂钩指标。

征地审批

区县国

土分局

1.地上物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是否公开透明。

2.是否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1.严格按照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实施土地征收。

2.不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不允许土地征用。

3.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

供地审批

区县国

土分局

是否符合供地条件。

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纠正。

复垦初验

乡镇政府

复垦耕地是否按期足额申请验收。

1.未按期归还的,要求整改。

2.复垦验收申请、土地利用现状图、复垦前后遥感影像图、复垦总结等齐备后申报初验。

3.初审合格后,将有关材料组卷上报市国土部门验收。

区县国土分局

复垦验收

乡镇政府

复垦耕地是否符合验收标准。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组成复垦验收组,严格按照要求实施复垦验收。

市国土房

管局




  四、融资管理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表

所处环节

涉及对象及廉政风险点

防控措施及责任主体

对象

廉政风险点

防控措施

责任

主体

组建小城镇

投融资建设公司

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

1.公司是否有区县政府授权。

2.公司是否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1.区县政府正式授权,明确负责项目融资、前期工作、工程建设、贷款偿还、土地整理复垦等工作。

2.市建设交通委按有关规定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区县

政府

 

市建设交通委

项目融资

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

1.项目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贷款担保等是否进行了风险评估。

2.是否有预防贷款资金风险的方案。

1.应由专业部门进行风险评估,重点审核区县财政出具的还款承诺,区县人大通过的还款决议,确认以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作为还款保障。

2.公司、贷款人、区县政府三方制定 资金监管协议,防控贷款风险。

区县

政府

 

资金管理

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

1.公司是否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2.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层层落实。

1.设置专用账簿,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和分析报表,定期检查公司资金使用情况。

2.公司与总包方建立共管账户,按照施工合同和进度拨付,总包方将资金拨付分包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分包单位拨付农民工工资。

贷款偿还

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

1.经营性用地是否达到可出让条件。

2.区县财政是否返还了土地收益。

3.小城镇投融资平台是否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1.经营性用地出让前达到“七通一平”标准。

2.区县财政部门按时向小城镇投融资平台返还土地收益。

3.小城镇投融资平台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五、置换管理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表

 

所处

环节

涉及对象及廉政风险点

防控措施及责任主体

对象

廉政风险点

防控措施

责任

主体

民主决策

 

 

村委会

 

 

1.村民是否自愿申请换房,申请率是否超过95%。

2.村委会是否召开会议表决,是否有书面决议。

3.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上,拥护宅基地换房的人数是否达到95%以上拥护、其他5%以下不反对。

1.村民自愿申请换房低于95%的,不能召开村委会审议。

2.村委会必须召开会议表决,同时,要作出书面决议。

3.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达不到95%以上拥护、其他5%以下不反对的,不能向乡镇政府申请试点。

乡镇政府

置换办法

乡镇政府

宅基地置换办法是否听取农民意见,是否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是否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制定宅基地置换办法和标准,严格履行相应程序听取意见,没有做到的,不能申报试点。

区县政府

农民参与

乡镇政府

1.房屋测量和评估认定是否公开透明,依法公示。

2.村民资格认定是否合理。

3.农民选房是否满意。

1、房屋测量和评估认定没有张榜公布的,要求必须补上。

2、充分尊重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

3、农民选房要公开透明。

 

区县政府

签订协议

乡镇政府

村民与村委会、村委会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是否签订协议,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村民与村委会、村委会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必须签订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区县政府




  六、建设管理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表

 

所处

环节

涉及对象及廉政风险点

防控措施及责任主体

对象

廉政风险点

防控措施

责任

主体

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审批

  

 

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

1.立项申报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中,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与项目立项批复相差较大。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中,项目规划、土地、环保、节能等配套审批文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等审批所需的其他审查文件不齐备。

4.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不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

5.负责编制初步设计的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6.初步设计说明、概算书、初步设计图纸等设计文件深度未达到初步设计规范要求。

7.初步设计审批中,项目建设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不相符,总投资或总规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相差较大。

1.举办培训班对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申报程序和要件进行讲解。

2.立项申报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审批。

3.可研审批要严格对照项目立项批复。

4.配套审批文件不齐备的,不予审批。

5.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不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不予审批。

6.初步设计审批要严格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7.初步设计单位不具备设计资质或设计深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予审批。

8.初步设计审批中,项目建设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不相符,总投资或总规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相差较大的,不予审批。

市发改委

 

 

农民还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

小城镇投融资建设

公司

农民还迁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网上公示经济适用房申报程序和要件。

2.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审批。

   

市建交委

 

施工、监理

招投标

                       

施工、

监理

招投标

 

小城镇投融资建设

公司

 

 

 

 

 

 

 

 

 

 

 

 

 

 

 

 

 

 

 

 

 

 

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

1.履行招标准备工作有关手续过程中,应招标而不招标,或以将项目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核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不招标,或者虚假招标。

2.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过程中,违规设置不合理的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3.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时,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应当发布公告而未发布,未通过国家制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时限不符合规定。

4.确定资格预审评审专家名单、评标专家名单过程中,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组,影响投标公正性。

5.接受报名或发出邀请函或发售招标文件过程中,人为因素干扰投标报名或者泄露通过资格预审及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

6.编制标底、签封标底和评标基准价浮动系数过程中,泄露标底或提前泄露控制标价。

7.评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

8.招标人以各种方式影响专家评标,暗示、诱导、误导专家评标。

9.预中标人公示过程中,未按规定公示中标结果或者不受理依法依规的投诉举报或受理后不认真调查。

10.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中标文件等签订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者合同签订时间不符合相关规定。

1.不允许邀请招标。

2.发现违规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的,或者借照招标的,要依法责制止。

3.应招标而未招标,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已实施的,不予验收,并必须及时纠正。

4.加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审核。对文件中的特殊性条款要通过集体协商制定,必要时须组织召开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审会。

5.招标人应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合理的、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等资格要求,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资格条件。

6.公告发布前需向招标监督机构备案。

7.加强招标公告发布时限、发布范围、应载明事项及条件设置合理性等内容的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8.所有工程项目的评审评标专家,必须从天津市建设工程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专家库要及时更新。

9.可以采取不低于总造价一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并以投标人单位基本账户汇出的汇款作为凭据。

10.实施网上报名。

11.要求招标人制定保密制度,严格自律,加强自身管理。

12.建立招标投标电子信用档案,将招标、投标人的不规范的市场行为记入档案,依法处理。

13.全封闭评标,对评标过程录音、录像。

14.规范参与评标专家言行,防止暗示、诱导、误导。

15.严格执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的要求。

16.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7.严格执行招标项目合同备案,并加强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18.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应符合市、区两级管理的规定。

19.联合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共同调查,确属恶意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移交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区县

建委

                    

区县

建委

 

工程

质量

控制

 

 

 

 

 

 

 

 

工程

质量

控制

 

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监理和施工单位

 

 

 

 

 

 

 

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监理和施工单位

1.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要件、下达监督告知书过程中登记要件不齐全,不履行施工图审查,或为不符合建设程序的工程“开绿灯”。

2.施工过程在巡查、抽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

①有倾向性地选择检查内容;

②对不合格工程降低检查标准,评为合格;

③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

④明示或暗示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

3.分部验收、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

①应组织验收而不履行验收程序,或虚假验收;

②将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的工程验收通过;

③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1.加强监管,实施“双人制”,受责任主体单位监督。

2.严格施工方案审查。

3.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按照规定抽检材料复试。

4.严格执行验收程序,规范责任主体验收行为,采取第三方检测手段,增加监督检查人员。

5.对不履行竣工验收程序或虚假验收的及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严格追究责任。

6.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严禁交付使用。

 
 

区县

建委

         

区县

建委

 

 

 

安全

施工

管理

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监理和施工单位

1.安全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

①安全监督检查中刁难、推诿、越权处罚等问题;

②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工程抽查;

③对施工现场检查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力,对重大危险源缺乏辨识和控制。

2.项目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执行强制性标准不坚决,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不制止。

3.施工单位缺乏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操作人员不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不能辨别危险源,缺乏自我保护。

4.通报检查情况过程中有下列行为:

①故意隐瞒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②整改通知书内容不全面、无针对性问题。

5.复检流于形式,对施工单位整改不到位的,帮其隐瞒过关。

6.出具虚假安全生产评估报告。

 

1.加强监管和廉政教育,抽查工作实施“双人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盲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进行停工整顿,并挂牌整改,派专人负责监控。

3.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责任明确“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4.督促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奖优罚劣,并实施通报及“黑名单”制度。

5.分期分批开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6.坚持施工现场持证上岗制度。

7.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检。

8.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教育或处罚。

区县

建委

 

 

 




  七、城镇管理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表

 

所处环节

涉及对象及廉政风险点

防控措施及责任主体

对象

廉政风险点

防控措施

责任

主体

建立居委会

乡镇政府

居委会成员产生是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按有关规定选聘。

区县政府

居住社区物业管理

社区管理

部门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是否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

按有关规定选聘物业。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园林、

环卫管理

乡镇园林、环卫管理

部门

各项养护管理、清扫保洁、施工作业单位是否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

 

1.示范小城镇园林、环卫管理要实行市场化运作。

2.按有关规定选聘施工作业单位并与选聘的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乡镇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管理

小城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1.示范小城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选聘是否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选聘。

2.示范小城镇综合执法机构是否越权执法。

3.示范小城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过程中是否秉公、规范执法,是否有徇私情的行为。

1.按有关规定选聘工作人员。

2.示范小城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得越权执法。

3.示范小城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要秉公、规范执法,不得徇私情。

区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农民就业保障

乡镇劳动保障服务部门

1.是否建立了农民就业保障机制。

2.是否制定促进村民就业和鼓励村民自主创业的相应措施。

1.以市场为导向,建立新型农民培训、就业服务机制。

2.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农民就业。如实施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以及优先安排本镇农民从事物业管理、清洁、绿化等工作。

乡镇政府

农民社会保障

乡镇劳动保障服务部门

1.失地农民是否参加了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2.符合要求的农民是否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是否制定了生活困难人员救助办法。

1.必须保障失地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2.凡是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必须保障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3.按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制定生活困难人员救助办法,使其享受相关待遇。

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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