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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的通知(2013修订)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发文字号:津财社[2013]27号
- 发布日期:2013.07.15
- 实施日期:2013.07.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税收综合规定
各区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市人民政府《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和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等四部门《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津财社〔2012〕4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对我市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
2. 申请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
附件1
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市人民政府《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和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津财社〔2012〕43号)的规定,现就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企业申请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申请减、免缴纳保障金企业的条件和减缴比例
(一)申请减缴条件和减缴比例
1.申请减缴保障金企业的年度财务状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亏损额(年度亏损总额/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达到保障金征缴标准(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以上的,办理审核审批程序后可减缴60%的保障金。
2.申请减缴保障金企业的年度财务状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亏损额达到保障金征缴标准10%以上至50%范围的,办理审核审批程序后可减缴40%的保障金。
亏损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工资薪金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核算)超过保障金征缴标准的,不能申请减缴保障金。
(二)申请免缴条件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免缴保障金。
二、申请减、免缴纳保障金的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减缴材料
1.单位填报《申请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一式两份);
2.提供由市财政局颁发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必须含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专项说明。并提供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1月至12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原件、复印件,向社险中心申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1月至12月报表)及《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
(二)申请免缴材料
1.单位填报《申请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一式两份);
2.提供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文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减、免缴纳保障金的审批程序
1.申请减、免缴纳保障金的企业应在每年4月至6月份年审期内,持规定材料到办理税务登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减、免缴纳上年度保障金的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减、免缴纳保障金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减缴条件、核定减缴比例或免缴条件后,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准汇总后,向同级财政局报送审核减、免缴纳保障金的意见。
3.财政部门对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报送的审核减、免缴纳保障金的意见及有关材料审核后,提出具体审批意见,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落实对申请减、免缴纳保障金企业的减、免手续。
四、本规定自2013年7月16日起实行,至2017年12月31日废止。原《天津市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津财社〔2005〕6号)自2013年7月16日废止。
附件2
申请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
微机编码: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的通知
(津财社〔2013〕27号)
各区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市人民政府《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和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等四部门《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津财社〔2012〕4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对我市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
2. 申请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7月15日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7月15日
附件1
天津市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市人民政府《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和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津财社〔2012〕43号)的规定,现就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企业申请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申请减、免缴纳保障金企业的条件和减缴比例
(一)申请减缴条件和减缴比例
1.申请减缴保障金企业的年度财务状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亏损额(年度亏损总额/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达到保障金征缴标准(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以上的,办理审核审批程序后可减缴60%的保障金。
2.申请减缴保障金企业的年度财务状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亏损额达到保障金征缴标准10%以上至50%范围的,办理审核审批程序后可减缴40%的保障金。
亏损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工资薪金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核算)超过保障金征缴标准的,不能申请减缴保障金。
(二)申请免缴条件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免缴保障金。
二、申请减、免缴纳保障金的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减缴材料
1.单位填报《申请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一式两份);
2.提供由市财政局颁发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必须含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专项说明。并提供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1月至12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原件、复印件,向社险中心申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1月至12月报表)及《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
(二)申请免缴材料
1.单位填报《申请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一式两份);
2.提供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文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减、免缴纳保障金的审批程序
1.申请减、免缴纳保障金的企业应在每年4月至6月份年审期内,持规定材料到办理税务登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减、免缴纳上年度保障金的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减、免缴纳保障金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减缴条件、核定减缴比例或免缴条件后,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准汇总后,向同级财政局报送审核减、免缴纳保障金的意见。
3.财政部门对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报送的审核减、免缴纳保障金的意见及有关材料审核后,提出具体审批意见,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落实对申请减、免缴纳保障金企业的减、免手续。
四、本规定自2013年7月16日起实行,至2017年12月31日废止。原《天津市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津财社〔2005〕6号)自2013年7月16日废止。
附件2
申请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
微机编码:
单位名称 |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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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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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上级主管 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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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 |
| 核定残疾 职工人数 |
| 单位在职职工 年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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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总额 |
| 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亏损额 |
| 保障金 征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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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亏损额占保障金征缴标准% |
| 应缴纳 保障金金额 |
| 申请免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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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缴比例% |
| 申请减缴金额 |
| 实际缴纳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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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减 免 缴 纳 原 因 | (签章) 年 月 日 | |||||||
残 疾 人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审 核 | 审核意见: (签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同 级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审 批
| 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同 级 财 政 局 审 批 | 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