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住建部办公厅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建质安〔2017〕394号)
市质安总队、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区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建办质〔2017〕56号)精神,确保相关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立即将通知中提出的工作要求进行传达,及时部署相关工作,要落实责任到人。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牢固树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意识,履职尽责,对各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严厉进行查处,增强监管执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
三、严肃查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从严追究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重大及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四、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制度。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所属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当立即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将事故基本情况书面向市建委报告,并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于10日内报送复核结果(同时附具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及处罚建议)。
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市建委将依法作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五、加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于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审查专项方案,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要立即责令整改,依法实施罚款、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
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七、为做好住建部通知要求的情况报送工作,自今年第三季度起,各区建委要认真统计、填报住建部文件附件2《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表》,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市质安总队。市质安总队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将上一季度情况表报送委质量安全处。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