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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增加附列资料事项的公告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 发文字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 发布日期:2011.10.24
  • 实施日期:2011.10.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增加附列资料事项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规定,现将部分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加附列资料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附列资料的企业范围和具体项目
  成品油、煤炭、钢材、黑色和有色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矿产品以及废旧物资销售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3号)列举的纳税申报资料外,需报送以下附列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情况统计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金情况统计表》。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情况统计表》所对应的全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备查资料,纳税人应妥为保管,以备查验。

  二、附列资料报送的时间
  纳税人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情况统计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金情况统计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同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税源管理的税务所)。其中纸质资料应报送一式两份,税务所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留存。

  三、本公告执行日期为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申报所属期)。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金情况统计表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情况统计表

  纳税人声明:本单位报送的以下情况,全部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否则我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纳税人确认盖章:
  企业名称:                所属月份:XX年XX月               填报人:

货物或应税劳务

名称

类别

型号

数量

单位

购买方名称

购买方

纳税人识别号

开具发票

种类

份数

合计

金额合计

(元)

税率

(征收率)

税额合计

(元)

 

 

 

 

 

 

 

 

 

 

 

 

 

 

 

 

 

 

 

 

 

 

 

 

 

 

 

 

 

 

 

 

 

 

 

 

 

 

 

 

 

 

 

 

 

 

 

 

 

 

 

 

 

 

 

 

 

 

 

 

 

 

 

 

 

 

 

 

 

 

 

 

 

 

 

 

 

 

 

 

 

 

 

 

 

 

 

 

 

 

 

 

 

 

 

 

 

 

 

 

 

 

 

 

 

 

 

 

 

 


  说明:1、本表所列栏目,均应按照所开具发票的有关规定填写完整,不得随意空白不填。
  2、本表所填报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按照类别型号等栏目汇总填列。
  3、开具发票种类,区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和未开票收入等。
  4、本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同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所,其中纸质资料应报送一式两份,税源管理所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留存。

  附件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金情况统计表
  纳税人声明:本单位报送的以下情况,全部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否则我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纳税人确认盖章:
  企业名称:               所属月份:XX年XX月                        填报人:

货物或劳务

名称

类别型号

数量

单位

开票方名称

开票方

纳税人识别号

收受发票

种类

起运地

(运费)

到达地

(运费)

份数

合计

金额合计

(元)

税率

(扣除率)

税额合计

(元)

 

 

 

 

 

 

 

 

 

 

 

 

 

 

 

 

 

 

 

 

 

 

 

 

 

 

 

 

 

 

 

 

 

 

 

 

 

 

 

 

 

 

 

 

 

 

 

 

 

 

 

 

 

 

 

 

 

 

 

 

 

 

 

 

 

 

 

 

 

 

 

 

 

 

 

 

 

 

 

 

 

 

 

 

 

 

 

 

 

 

 

 

 

 

 

 

 

 

 

 

 

 

 

 

 

 

 

 

 

 

 

 

 

 

 

 

 

 

 

 

 

 

 

 

 

 

 

 

 

 


  说明:1、本表所列栏目,均应按照所收受发票的有关规定填写完整,不得随意空白不填。
  2、本表所填报的货物或劳务,应按照类别型号等栏目汇总填列。
  3、收受发票种类,区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公路内河货运发票、铁路运费、航空运费、管道运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
  4、本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同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所,其中纸质资料应报送一式两份,税源管理所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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