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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执行《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3)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建科[2013]581号
  • 发布日期:2013.08.28
  • 实施日期:2013.08.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行业标准管理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执行《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3)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津建科[2013]581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降低建筑使用能耗和减少污染,提高居住建筑舒适性,我委于2013年5月18日颁布了《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3(以下简称 “四步节能标准”),并明确于2013年7月1日实施,现将执行该标准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2013年7月1日后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通知书的商品住房项目以及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执行四步节能标准。

  二、凡2013年7月1日前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通知书的商品住房项目以及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并已基本完成施工图设计,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可按原标准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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