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4〕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2〕10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宣传教育
自2014年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重点由政府指令性安置转为教育培训和推荐就业、创业,其中退役义务兵全部实行自主就业安置。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认真做好安置工作和教育培训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要及时组建临时党、团组织,广泛宣传国家安置政策,引导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大力宣扬自主创业成功典型,坚定退役士兵到新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深入退役士兵家中了解实际情况,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对于退役士兵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的,要给予救助。
二、完善安置工作政策
(一)做好移交接收、保险接续和档案管理。今年安置对象为市和区县安置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接收的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方式为自主就业(含复工复职和复学)、政府安排工作和国家供养等。安置工作实行年度分配,跨年度不再予以安置。
退役士兵保险关系接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政府安排工作(含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其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退役士兵档案由市或区县安置部门接收后,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的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政府安排工作的移交给接收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在校大学生退役士兵复学的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复学的移交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
(二)落实自主就业优惠政策。扩大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覆盖面。按照城乡一体原则,将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45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人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健全就业推荐政策。退役1年内参加教育培训、退役1年以上参加教育培训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服义务兵役且退出现役的应届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享受的优惠政策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扶持回乡参加生产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结合实际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加强自主就业资金保障。按照城乡统一标准,对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资金按照市财政负担75%、区县财政负担25%的比例安排。接收落户后,各区县安置部门要尽快办理和发放完毕一次性经济补助。天津天铁冶金集团入伍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由河东区安置部门负责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在校大学生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由入伍时学校所在地区县安置部门负责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做好政府指令性安置。市民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结合全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情况,在7月31日前制定用人单位安置计划,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安置计划由市安置部门调配有关区县,并督导落实。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区县安置计划,创新安置办法,确保工作岗位落实。建立安排工作备案制度,区县安置部门开具的分配工作介绍信,需在安置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其存根复印件上报市安置部门备案。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重点安置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各区县特别是自行制定安置计划的区县,其安置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下大力解决区县属安置指标并落实。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接到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1个月内未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安置,不再享受安置待遇。
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含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按照我市城镇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从转年2月份起,其中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时间起,到分配工作或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拨付,由区县安置部门据实发放(市财政负担5个月经费,其余由区县财政负担)。
三、继续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43号),在全市继续开展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按照民政部对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政策知晓率、参训率、学员合格率、学员就业率。根据退役士兵的实际需求,创新培训模式、打破区域概念、统筹安置资源,科学合理制定培训方案,增大“订单式”培训的比例,确保每一名退役士兵都学到一技之长,实现就业上岗。完善各种优惠政策,定期组织开展专场招聘会,建立培训机构考评制度,实施精细化、科学化管理。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含教育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市财政按照滨海新区、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50 %,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60 %,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70 % 的比例拨付。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不得与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同时享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建设,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落实。
(二)严格责任追究。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津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承担国防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对违反安置政策、拒绝和不按计划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且不能被评选为“双拥”模范区县和先进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9日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