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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协助做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房委办[2007]5号
- 发布日期:2007.06.15
- 失效依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协助做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7.06.15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内容 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大对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减轻困难职工住房消费负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7]6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有关精神印发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7]52号)。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补贴申请管理,配合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做好该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的个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到原办理购买资格审核的区房委办申请领取《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复印件。各区房委办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从档案中调取申请人《申请审核表》,在《申请审核表》复印件首页申请人姓名处加盖公章,交补贴申请人。
二、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过程中对补贴申请人情况有疑异的,告知区房委办,区房委办2个工作日内向其提供申请人《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房证明》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特此通知。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协助做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房委办[2007]5号)
内容 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大对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减轻困难职工住房消费负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7]6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有关精神印发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7]52号)。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补贴申请管理,配合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做好该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的个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到原办理购买资格审核的区房委办申请领取《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复印件。各区房委办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从档案中调取申请人《申请审核表》,在《申请审核表》复印件首页申请人姓名处加盖公章,交补贴申请人。
二、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过程中对补贴申请人情况有疑异的,告知区房委办,区房委办2个工作日内向其提供申请人《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房证明》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