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津人工[1995]18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劳动部门: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认定工作的领导,使这项工作平衡、顺利的进行,决定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共同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与考核工作。现就这项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的技术工种,由市劳动局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技术等级标准,由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共同商定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
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由市劳动局认定,市人事局委托的有关单位承担。同时根据需要,经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商定后再设立一批培训站。
培训计划、大纲及教材由市劳动局与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制定。
三、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由市劳动局认定、市人事局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对市人事局已经批准建立的培训考核工作站,市劳动局将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审批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四、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经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共同审定后,报市劳动局核发《技术等级证书》;报市人事局核发人事部《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五、津人工[1994]72号文件下发前,经市人事局批准实行技术工人考核试点单位中,已经取得了技术等级的工人;按照市劳动局规定,在各区、县、局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中,已经考取了市劳动局认定的《技术等级证书》的工人(需经市劳动局复核),不再参加这次本等级技术等级考核,经市人事局复核后统一发给《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凡未经市人事局、市劳动局批准,从社会其他渠道取得的各种技术等级证书一律无效。
六、对一九九五年已达到中、高级工资格的技术工人,经单位批准,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应技术等级岗位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工资从达到申报资格的年限起予以补发。
七、对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工人,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也可不参加培训,直接参加技术等级考核。
八、由市劳动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可作为机关、事业单位中技术工人确定技术岗位的资格,也可作为机关、事业单位中技术工人调入企业后技术水平的凭证。
九、各培训、考核机构在市人事局、市劳动局的领导下工作,由中国北方人才市场培训部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培训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实行联合办公。
十、本通知下发前,市人事局、市劳动局所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一、根据本通知精神,工人申报的技术等级等内容需要变更的,请于四月十五日前到中国北方人才市场培训部办理。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