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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 发文字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 发布日期:2015.09.09
  • 实施日期:2015.10.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出口退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86号)精神,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出口退(免)税实行无纸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具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以下简称无纸化申报)。


  二、实行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只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与纸质凭证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一致的电子信息,同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数字证书。


  三、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时,仍需提供相关纸质资料,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的办理流程保持不变。


  四、实行无纸化申报管理的出口企业,应将留存的各类出口退(免)税纸质凭证资料,按现行规定装订成册备查。


  五、如果出口企业主动放弃无纸化申报,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保持现有申报模式不变。


  六、本公告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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