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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企业政工职评办公室关于94年度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聘专业职务增资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企业政工职评办公室
  • 发文字号:津人[1995]7号
  • 发布日期:1995.03.31
  • 实施日期:1995.03.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企业政工职评办公室关于94年度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聘专业职务增资问题的通知
(津人[1995]7号)



各区、县、局人事、劳动、财政局(处)、政工职评办:
  根据津党办发[1994]3号文件《转发市企业政工人员职评领导小组〈关于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人事部计发[1992]l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将我市94年度事业单位政工人员及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事、保卫、信访、老干部工作、计划生育、精神文明、人民武装、监察等专职干部中,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评聘专业职务后,兑现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思想政治工作及人事、保卫等专职干部中,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受聘专业职务后,其工资待遇参照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1990]8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各档次专业职务工资按工程技术人员系列的同级工资标准执行。

  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及人事、保卫等专职干部中,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受聘专业职务后,按照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津人[1990]4号文件的规定增加工资的人员,需由单位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增资审批手续。

  三、被聘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需要增加工资的人员,一律从聘任之下月起兑现工资,所需增资总额指标,年底一次性据实追加。

  四、企业单位政工人员及人事、保卫等专职干部中,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评聘专业职务后,工资兑现问题由企业在经市有关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

  五、对这次增资的情况,各单位需及时汇总,汇总后报人事局、抄送市企业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企业政工职评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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