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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监[2009]99号
  • 发布日期:2009.02.28
  • 实施日期:2009.03.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矿产资源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监[2009]99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房地产管理局、蓟县地矿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新技术产业园区房管局、直属各单位,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决定,对《关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监[2008]12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任副主任,其他分管业务的副局长、总工程师任主任委员,副总会计师、副总规划师、”修改为:“主管业务副局长、局长助理任主任委员,”。

  二、将第七条第(二)项中增加:“安置”。第(四)项中的“制度改革”修改为:“委员会”。第(五)项中的:“历史”删除。

  三、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同时分别报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和分管业务的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修改为“并报主管业务的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和分管业务的复议委员会” 改为“主管业务复议委员会”。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后增加“行政复议工作用车由市国土房管局服务中心统一安排。”

  五、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28日废止。”
  本决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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