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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失效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5年10月16日

  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纳税人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应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如实申报应纳税款,并对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可自行清算,也可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鉴证。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


  第五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与国土房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所列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对于分宗地(期)开发的项目以县级(含)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预清算,待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后应进行整体清算。

  对于分宗地(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的清算方式和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分摊方法应保持一致。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等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条例》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已出租或自用的建筑面积之和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含)以上的;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最末一张销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纳税人涉嫌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经县级(含)以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

  税务机关可要求符合本条(一)、(二)项的纳税人进行预清算,待其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后再进行整体清算。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部竣工”和“已通过竣工验收”是指除土地开发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出租或自用”是指从出租或自用之日起连续使用12个自然月(含)以上的情形。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清算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清算的,向其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附件1),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须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附件2),并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附件3);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及主管税务机关应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项目工程合同结算资料、项目竣工决算报表、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销售许可证等与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并附按规定格式制作的《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电子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且报送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附件4)。

  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资料不完整、《鉴证报告》不规范、审核鉴证事项情况不清楚的,应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补齐,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附件5),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资料后,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

  对已受理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启动清算审核程序。需补税的,直接办理税款入库手续;需退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第十四条 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3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并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准通知书》(附件6)。


  第十六条 清算审核包括书面审核和实地审核。

  书面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审核证明凭证和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审核《鉴证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齐全性,审核项目归集、分摊的一致性和数据计算的准确性等。

  实地审核是指在书面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申报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并对纳税人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7)。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纳税人报送的项目清算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现税收负担率明显偏低或有疑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会同财政部门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审核,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委托同一税务中介机构进行鉴证和清算审核。


  第十九条 对纳税人存在未及时、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提供虚假纳税资料和逃避缴纳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预清算后继续销售的,仍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税款,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且全部销售完毕后再进行整体清算。


  第二十一条 税务中介机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05年10月1日以前立项且销售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15%(含)以上的,对其销售剩余部分房地产项目的收入,暂按规定的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销售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不足15%的,既要按现行的预征率预缴税款,还应按本办法进行项目整体清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地税地〔2010〕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2.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

  3.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4.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

  5.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

  6.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准通知书

  7.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通知书

  附件1
  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津   地税土增清通〔20 〕  

          (纳税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规定,你单位          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90日内,备齐且携带清算材料到             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

  纳税人名称(签章):
  清算项目名称:
  清算项目坐落地址:

序号

材料名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合计

 



  附件3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地址

 

业  别

 

经济性质

 

纳税人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主管部门

 

电  话

 

清算方式是否为核定征收

 

项      目

行次

金  额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其他类型房地产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  1=2+3+4

1

 

 

 

其   中

货币收入

2

 

 

 

实物收入

3

 

 

 

其他收入

4

 

 

 

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5=6+7+14+17+22

5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6

 

 

 

  2.房地产开发成本  7=8+9+10+11+12+13

7

 

 

 

其   中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8

 

 

 

前期工程费

9

 

 

 

建筑安装工程费

10

 

 

 

基础设施费

11

 

 

 

公共配套设施费

12

 

 

 

开发间接费用

13

 

 

 

  3.房地产开发费用  14=15+16

14

 

 

 

其   中

利息支出 

15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16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17=18+19+20+21

17

 

 

 

其   中

营业税

18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

 

 

 

教育费附加

20

 

 

 

其他

21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2

 

 

 

三、增值额  23=1-5

23

 

 

 

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24=23÷5

24

 

 

 

五、适用税率(核定征收率)(%)

25

 

 

 

六、速算扣除系数(%)

26

 

 

 

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27=23×25-5×26

27

 

 

 

八、减免税额(减免性质代码:

28

 

 

 

九、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29

 

 

 

十、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  30=27-28-29

30

 

 

 

授   权   代   理   人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申报人,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____(地址)_____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报表有关的来往文件都可寄与此人。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声   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____________

纳税人   公 章

 

法人代表   签  章

 

经办人员(代理申报人)签章

 

备注

 


  (以下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主管税务机   关收到日期

 

接收人

 

审核日期

 

税务审核   人员签章

 

审核记录

 

主管税务   机关盖章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适用凡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2.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
  3.经济性质:按所有制性质或资本构成形式分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股份制、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等类型填写。
  4.项目编号:是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号,此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5.业别:填写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时所确定的主营行业类别。
  6.主管部门:按纳税人隶属的管理部门或总机构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不填。
  7.开户银行:填写纳税人开设银行账户的银行名称;如果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的,填写其主要经营账户的银行名称。
  8.银行账号:填写纳税人开设的银行账户的号码;如果纳税人拥有多个银行账户的,填写其主要经营账户的号码。
  (二)表中项目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中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计税单位作为填报对象。纳税人如果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转让二个或二个以上计税单位的房地产,对每个计税单位应分别填写一份申报表。
  1.表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填写。
  2.表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填写。
  3.表第3、4栏“实物收入”、“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填写。
  4.表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5.表第8栏至表第13栏,应根据《细则》规定的从事房地产开发所实际发生的各项开发成本的具体数额填写。要注意,如果有些房地产开发成本是属于整个房地产项目的,而该项目同时包含了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计税单位的,要对该成本在各计税项目之间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
  6.表第15栏“利息支出”,按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中符合《细则》第七条(三)规定的数额填写。如果不单独计算利息支出的,则本栏数额填写为“0”。
  7.表第16栏“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根据《细则》第七条(三)的规定填写。
  8.表第18栏至表第21栏,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所实际缴纳的税金数额填写。
  9.表第22栏“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根据《条例》和《细则》等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财政部规定的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10.表第25栏“适用税率”,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如果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本栏填写“0”;以核定征收作为清算方式的,填写核定征收率。
  11.表第26栏“速算扣除系数”,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来填写。
  12.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
  13.表第29栏“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按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数额填写。
  14.表中每栏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填写。

  附件4
  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

  津   地税土增清受〔20 〕  

          (纳税名称):
  你单位申报的             清算项目,符合受理条件,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

  津   地税土增清补〔20 〕  

          (纳税人名称):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              清算项目,需补正清算材料。请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有关材料,逾期未补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需要补充提交的清算材料及要求如下:

  特此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准通知书

  地税土增清准〔20 〕  

        (纳税人名称):
  经审核,你单位申报的             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符合清算要求,现予以核准。
  请你单位在接到此通知书15日内,到      办理纳税申报,清(退)缴土地增值税     元。
  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通知书

   地税土增清核〔20   

       (纳税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十三条和《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            项目普通标准住宅按 %的核定征收率、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它项目按 %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的理由如下:

  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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