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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执业兽医进行注册或备案工作的告知函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
  • 发布日期:2012.09.28
  • 实施日期:2012.09.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行政许可批复
  • 法规类别: 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执业兽医进行注册或备案工作的告知函



全市各动物诊疗机构:

  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兽医队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医政便函[2012]428号)要求,以及《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做好执业兽医注册、执业助理兽医备案等相关工作,我局决定从10月8日起,全市开展、执业兽医师注册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及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的检查,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1、请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取得资格证书的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到属地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市内六区的到市畜牧兽医局兽医处进行注册或备案。

  2、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取得资格证书的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不进行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3、动物诊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执业兽医师资质并注册,否则不准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4、动物诊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其机构的面积、布局、设施设备、规章制度、记录等进行规划、落实。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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