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海事局小型旅游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暂行)

  • 发布部门: 天津海事局
  • 发文字号:津海船员[2007]181号
  • 发布日期:2007.05.15
  • 实施日期:2007.04.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船舶


天津海事局小型旅游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海事局 津海船员[2007]181号 2007年5月15日)



  第一条 为提高小型旅游船舶船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海事局管辖水域的小型旅游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在小型旅游船舶上任职的驾机员和值班水手均应持有《小型旅游船舶船员资格证书》。
  申请《小型旅游船舶船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大于60周岁;
  (二)符合海船船员的体检标准;
  (三)完成小型旅游船舶船员培训;
  (四)通过本办法规定的考试。

  第五条 申请《小型旅游船舶船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向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妥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申请表》;
  (二)最近12个月以内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三)近期两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两张;
  (四)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影印件。

  第六条 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无论是否符合条件,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小型旅游船舶船员资格证书》由主管机关签发,《小型旅游船舶船员资格证书》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证书的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三)职务;
  (四)适用航区;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截止日期;
  (六)签发机关的名称及印章。

  第八条 《小型旅游船舶船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的最大年龄限制。

  第九条 开展小型旅游船舶船员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事先向主管机关申请,经主管机关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十条 小型旅游船舶船员培训和考试科目为:
  (一)驾机员:
  1、旅游船驾驶基础;
  2、旅游船轮机基础;
  3、港口规章;
  4、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和客船特殊培训。
  (二)值班水手:
  1、港口规章;
  2、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和客船特殊培训。

  第十一条 申请培训和考试的条件:
  (一)驾机员:
  持有值班水手《小型旅游船舶船员资格证书》或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或天津港内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渔船船员证书,并担任实际职务一年及以上。
  (二)值班水手: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二条 考试分为及格、不及格,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考试未通过者,可以在自初次考试之日起1年内申请2次补考。逾期未能通过全部考试,之前已有考试成绩失效。

  第十三条 完成培训并通过考试者,主管机关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签发《小型旅游船舶船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持有《小型旅游船舶船员资格证书》的船员,应在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再有效换证。

  第十五条 申请《小型旅游船舶船员资格证书》再有效换证的,安全记录应良好,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对符合证书再有效条件的持证人,管理机关在材料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换发证书。

  第十六条 《小型旅游船舶船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办理再有效换证的持证人,在参加“旅游船驾驶基础”和“港口规章”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小型旅游船舶船员资格证书》再有效。
  《小型旅游船舶船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超过6个月未再有效换证的,再次申请证书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十七条 《小型旅游船舶船员资格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如有损毁、遗失,原证书持有人或所在单位应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可申请补发新证,原证书应公告作废,其费用由原证书持有人负担。

  第十八条 小型旅游船舶船员驾驶小型旅游船舶时,必须携带其《小型旅游船舶船员资格证书》,并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或天津港内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驾驶员、轮机员可以在小型旅游船舶上任职,但是驾驶与轮机人员不得兼职,同时必须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条 小型旅游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海上污染事件及其他违反海事管理法规行为的,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对有责任的船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除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吊销《小型旅游船舶船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可以撤销签发的证书:
  (一)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签发的证书;
  (二)超越法定职权签发的证书;
  (三)违反法定程序签发的证书;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签发的证书;
  (五)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证书注销:
  (一)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证书再有效的;
  (二)证书持有人死亡或者丧失相应职务适任行为能力的;
  (三)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申请小型旅游船舶船员资格证书考试和发证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名词的定义为:
  (一)“小型旅游船舶”系指船籍港为天津,未满100总吨且载客12人或以上的船舶。
  (二)“适用航区”系指证书所载允许持证船员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水域。
  (三)“驾机员”系指在小型旅游船舶上既可以担任驾驶员又可以担任轮机员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其他有关船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