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精神,我市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工作已经完成,现就做好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和管理教育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确保部队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军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要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各部门、各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部门要针对安置工作的现状,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要组织他们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关安置政策法规,正确理解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举措,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体谅国家困难,树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自觉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各级安置部门和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满腔热情地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妥善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好他们的实际问题。
二、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力度
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采取自谋职业、扶持就业、安置就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确保完成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一)强化政府调控力度,做好指令性安置工作。对非农业户口入伍、符合就业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仍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情况,制定出全市各用人单位的安置计划,并在7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后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调配到有关区县。市安置办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合理调配全市安置计划,抓紧组织实施,今年9月31日前完成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入伍前在职的退役士兵,要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企业接收退役士兵相应增加工资总额。退役士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各单位的退役士兵,随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安置任务。各有关部门包括中央驻津单位,在制定招工计划时,不得与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相抵触,更不能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指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部门要予以支持。对拒绝接收和未能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要缓办其他人员的调入和招工手续。要严格执行安置计划,在下达的计划内,用人单位不得点名接收退役士兵,不得擅自组织未分配的退役士兵进行考试或体检。
对拒绝接收、变相拒绝接收、推诿拖延接收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依据国发〔2001〕31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求学或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国发〔2001〕31号文件的要求,由市和区县两级政府按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给予安置。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均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可凭当年《退役士兵证》,免费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劳务市场进行双向选择就业。
支持和鼓励在部队立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上学深造。具体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应督促和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费用。接收单位应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等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非个人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辞退。
退役士兵按计划分配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就业的,在待招聘期间,由这三区按照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对在三个月内不能予以安置的,应向市安置办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区县安置部门可再对退役士兵另行分配工作。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机制的要求,逐步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安置工作。各区县安置部门要在安置工作中公开办事制度,合理进行分配。对落实安置计划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市或区县安置部门批准,可按每人3至5万元标准支付有偿转移安置资金,作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安置经济补偿经费,也可作为超额接收退役士兵单位的安置金。区县安置部门对有偿转移安置资金要单列帐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做他用。有偿转移安置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安置工作要继续实行退役士兵在部队表现和文化考试的评分办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安置方式,以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三)继续实行部分区县自行安置退役士兵办法。塘沽、汉沽、大港、武清、宝坻区和蓟县、宁河县、静海县,由区县政府按照驻区县单位职工比例(市政府已下达计划的除外),结合经济效益,自行制定本区县安置计划;也可实行先安置后结算的办法;还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安置办法。凡在上述五区三县区域内所有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区县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对由于客观原因难以落实安置计划的单位,可以经济补偿形式来体现承担安置义务,经区县安置部门同意,按每人3至5万元交纳有偿转移金,作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安置费,也可作为超额接收退役士兵单位的安置金。
三、接收安置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
(一)严格执行各项接收规定和手续。对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的,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各级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
(二)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的生活待遇。符合安置就业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在待安置期间,按照本市城市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只限于2001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不含在职入伍的)和2002年春季转业士官。补助时间,退役士兵从2002年2月份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时间起,均到分配工作之日止。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拨付。由区县安置部门据实发放。
(三)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后的有关规定。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从区县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的当月起,由于接收单位原因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他们再就业。
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自接到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一个月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安置,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到本人所在街或乡镇。
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被批准自谋职业后,在办理手续时,其档案一并由本人存放到人才或劳务市场,安置部门不得留存档案。
(四)做好城镇伤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对城镇入伍的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单位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岗位,保证他们享有本单位同等级因公致残职工的各种待遇;对患精神病或丧失工作能力的伤病残退役士兵,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不再安置工作。
(五)转业士官的安置。对转业士官的安置,仍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春季军队士官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0〕18号)精神和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置工作实行年度安置,限期终结。跨年度不再予以安置。
四、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
(一)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应及时办理回农村安置手续。各企事业单位及乡镇企业在农村招工或聘任干部时,应优先录用。
(二)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我市知青子女在外地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住地变迁的(含本市干部、科技人员家庭住地变迁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的安置,仍按现行政策,报经市安置办审批后方可安置。
(三)对入伍后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和渔民等家庭集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如本人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报经市安置办批准后,只负责转为非农业户口,不负责安置工作。各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和劳务市场及原征地单位招工时,应优先录用。
(四)对农村退役士兵,要继续贯彻实施有关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的要求,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力度,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要加强现代化农业科技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积极扶持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根据需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骨干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和特长。
五、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国防、稳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的高度,积极维护和正确引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重点抓。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得力措施,通力合作,互相配合,确保安置工作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双拥”工作评比检查的重要内容,凡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能评选为“双拥”模范区县和先进单位。
今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十分繁重艰巨,安置人数与劳动力市场需求差距很大,安置难度加大。各级安置部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保证安置任务的完成。同时,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大力宣传安置工作改革的先进典型,对违反安置政策的单位要予以曝光批评。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对当事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2)43号 2002年7月2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精神,我市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工作已经完成,现就做好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和管理教育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确保部队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军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要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各部门、各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部门要针对安置工作的现状,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要组织他们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关安置政策法规,正确理解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举措,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体谅国家困难,树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自觉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各级安置部门和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满腔热情地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妥善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好他们的实际问题。
二、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力度
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采取自谋职业、扶持就业、安置就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确保完成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一)强化政府调控力度,做好指令性安置工作。对非农业户口入伍、符合就业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仍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情况,制定出全市各用人单位的安置计划,并在7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后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调配到有关区县。市安置办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合理调配全市安置计划,抓紧组织实施,今年9月31日前完成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入伍前在职的退役士兵,要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企业接收退役士兵相应增加工资总额。退役士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各单位的退役士兵,随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安置任务。各有关部门包括中央驻津单位,在制定招工计划时,不得与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相抵触,更不能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指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部门要予以支持。对拒绝接收和未能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要缓办其他人员的调入和招工手续。要严格执行安置计划,在下达的计划内,用人单位不得点名接收退役士兵,不得擅自组织未分配的退役士兵进行考试或体检。
对拒绝接收、变相拒绝接收、推诿拖延接收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依据国发〔2001〕31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求学或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国发〔2001〕31号文件的要求,由市和区县两级政府按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给予安置。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均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可凭当年《退役士兵证》,免费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劳务市场进行双向选择就业。
支持和鼓励在部队立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上学深造。具体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应督促和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费用。接收单位应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等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非个人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辞退。
退役士兵按计划分配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就业的,在待招聘期间,由这三区按照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对在三个月内不能予以安置的,应向市安置办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区县安置部门可再对退役士兵另行分配工作。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机制的要求,逐步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安置工作。各区县安置部门要在安置工作中公开办事制度,合理进行分配。对落实安置计划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市或区县安置部门批准,可按每人3至5万元标准支付有偿转移安置资金,作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安置经济补偿经费,也可作为超额接收退役士兵单位的安置金。区县安置部门对有偿转移安置资金要单列帐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做他用。有偿转移安置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安置工作要继续实行退役士兵在部队表现和文化考试的评分办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安置方式,以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三)继续实行部分区县自行安置退役士兵办法。塘沽、汉沽、大港、武清、宝坻区和蓟县、宁河县、静海县,由区县政府按照驻区县单位职工比例(市政府已下达计划的除外),结合经济效益,自行制定本区县安置计划;也可实行先安置后结算的办法;还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安置办法。凡在上述五区三县区域内所有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区县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对由于客观原因难以落实安置计划的单位,可以经济补偿形式来体现承担安置义务,经区县安置部门同意,按每人3至5万元交纳有偿转移金,作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安置费,也可作为超额接收退役士兵单位的安置金。
三、接收安置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
(一)严格执行各项接收规定和手续。对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的,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各级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
(二)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的生活待遇。符合安置就业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在待安置期间,按照本市城市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只限于2001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不含在职入伍的)和2002年春季转业士官。补助时间,退役士兵从2002年2月份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时间起,均到分配工作之日止。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拨付。由区县安置部门据实发放。
(三)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后的有关规定。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从区县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的当月起,由于接收单位原因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他们再就业。
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自接到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一个月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安置,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到本人所在街或乡镇。
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被批准自谋职业后,在办理手续时,其档案一并由本人存放到人才或劳务市场,安置部门不得留存档案。
(四)做好城镇伤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对城镇入伍的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单位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岗位,保证他们享有本单位同等级因公致残职工的各种待遇;对患精神病或丧失工作能力的伤病残退役士兵,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不再安置工作。
(五)转业士官的安置。对转业士官的安置,仍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春季军队士官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0〕18号)精神和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置工作实行年度安置,限期终结。跨年度不再予以安置。
四、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
(一)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应及时办理回农村安置手续。各企事业单位及乡镇企业在农村招工或聘任干部时,应优先录用。
(二)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我市知青子女在外地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住地变迁的(含本市干部、科技人员家庭住地变迁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的安置,仍按现行政策,报经市安置办审批后方可安置。
(三)对入伍后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和渔民等家庭集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如本人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报经市安置办批准后,只负责转为非农业户口,不负责安置工作。各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和劳务市场及原征地单位招工时,应优先录用。
(四)对农村退役士兵,要继续贯彻实施有关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的要求,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力度,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要加强现代化农业科技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积极扶持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根据需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骨干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和特长。
五、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国防、稳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的高度,积极维护和正确引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重点抓。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得力措施,通力合作,互相配合,确保安置工作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双拥”工作评比检查的重要内容,凡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能评选为“双拥”模范区县和先进单位。
今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十分繁重艰巨,安置人数与劳动力市场需求差距很大,安置难度加大。各级安置部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保证安置任务的完成。同时,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大力宣传安置工作改革的先进典型,对违反安置政策的单位要予以曝光批评。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对当事人要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