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关于重申出版物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 发文字号:津新出印[2014]131号
- 发布日期:2014.06.24
- 实施日期:2014.06.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各区县新闻出版局、各发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发行管理,规范出版物经营行为,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原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出版物发行管理工作实际,特重申出版物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任何从事出版物发行的单位,必须申请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的发行纳入出版物发行管理范围,统一编号,依法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或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及批发单位办理变更登记事项,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新闻出版局窗口申请办理,经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由市新闻出版局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或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零售单位办理变更登记事项,到其经营场所所在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经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由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于每月底将本月内新审批设立的出版物零售单位报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二、严格执行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证书制度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本市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由天津市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报名培训工作由天津新闻出版专修学院负责。
对违反国家关于出版物发行有关法规和规章,参与“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以及严重违反出版物发行职业道德者,不得授予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证书,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工作;获得资格证书后有上述行为者,由新闻出版和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网上书店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自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15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建立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应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发现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四、严格执行年度核验制度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五、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不得从非出版发行单位和出版物零售单位进货。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出版物参照进口出版物管理。
(二)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三)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也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限定的区域、地点经营。
(四)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五)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七)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八)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只能在本系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内部免费分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
(九)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示、销售。
(十)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单位须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资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至2019年6月24日废止。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关于重申出版物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津新出印〔2014〕131号)
各区县新闻出版局、各发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发行管理,规范出版物经营行为,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原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出版物发行管理工作实际,特重申出版物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任何从事出版物发行的单位,必须申请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的发行纳入出版物发行管理范围,统一编号,依法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或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及批发单位办理变更登记事项,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新闻出版局窗口申请办理,经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由市新闻出版局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或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零售单位办理变更登记事项,到其经营场所所在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经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由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于每月底将本月内新审批设立的出版物零售单位报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二、严格执行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证书制度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本市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由天津市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报名培训工作由天津新闻出版专修学院负责。
对违反国家关于出版物发行有关法规和规章,参与“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以及严重违反出版物发行职业道德者,不得授予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证书,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工作;获得资格证书后有上述行为者,由新闻出版和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网上书店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自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15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建立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应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发现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四、严格执行年度核验制度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五、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不得从非出版发行单位和出版物零售单位进货。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出版物参照进口出版物管理。
(二)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三)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也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限定的区域、地点经营。
(四)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五)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七)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八)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只能在本系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内部免费分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
(九)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示、销售。
(十)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单位须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资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至2019年6月24日废止。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014年6月24日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