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13]140号
- 发布日期:2013.12.30
- 实施日期:2013.12.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社会统计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3〕14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落实好人社部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我市2013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年报工作顺利完成,按照人社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社部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除分支机构外均属本次统计范围。总部在我市的分支机构,数据并入总部统计报表;总部不在我市的分支机构,不参加我市统计。
二、统计内容
此次统计的内容为2013年度全市机构综合情况和业务基本情况,详见《2013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计表》及填报说明。
三、工作分工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级机构和市属单位设立的机构统计年报工作;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坐落在本地区的其他机构统计年报工作。
四、报送方式
按照人社部要求,此次统计、报送均采用Microsoft Office Excel软件。报市人力社保局时,请通过电子邮件或存储介质报送电子版统计表,不需报送纸质材料。
五、报送时限
请各单位认真填写《2013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计表》(从市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网站http://60.28.27.237/thous/下载),并于2014年1月22日(星期三)前,按照工作分工分别报市或区、县人力社保局。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于2014年1月28日(星期二)前,汇总报市人力社保局。
六、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所负责机构的指导,确保其全部参与到统计年报工作中,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数据。各机构要遵守统计规章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填报,按时完成统计上报任务,相关情况将记入各机构诚信档案,并作为今后检查评比的重要依据。
联 系 人:马永权
联系电话:24236942
联系地址:河东区八纬路103号,天津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1号楼3楼C区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电子邮箱:rcldkfc@126.com
附件:2013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计表
附件
2013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计表
序 号 | 单 位 名 称 | 填 表 人 | 成立 时间 | 联系方式 | 机 构 类 型 | 机 构 性 质 | 从业人员情况 | 服务设施 情况 | 经营情况 | 服务对象情况 | |||||||||||||||||||||
从业 人员 总数(人) |
|
|
|
| 设立 固定 招聘 场所 (个 ) | 建立 人力 资源 服务 网站 (个 ) | 注册 资本 (万 元) | 总资 产 (万 元) | 全年 营业 收入 (万 元) |
| 服务 人员 总数 (人 次) | 登记 求职 或要 求流 动人 员( 人) |
|
|
| 帮助 实现 就业 和流 动人 数( 人) | 服务 用人 单位 (个 ) |
|
|
|
| ||||||||||
大 专 及 以 下 | 本 科 | 研 究 生 及 以 上 | 取得 职业 资格 人数 | 其中 代收 代付 部分 (万 元) | 大 专 及 以 下 | 本 科 | 研 究 生 及 以 上 | 国有 企、 事业 单位 | 民 营 企 业 | 外 资 企 业 | 其 它 | ||||||||||||||||||||
年 | 月 | 电 话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 单 位 网 址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3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计表(续)
数据库建设 | 现场招聘服务 | 网络招 聘服务 | 劳务派遣服务 | 人力资源 管理咨询 | 人力资源 外包服务 | 流动人员 档案管理 | 培训服务 | 测评 服务 | 猎头 服务 | ||||||||||||
建立 人力 资源 数据 库( 个) | 数据 库现 存求 职信 息总 量( 条) |
| 举办招聘会(次) |
|
| 参会用人单位(个) | 提供招聘岗位(个) | 参会求职人员(人次) | 发布 岗位 信息 (条 ) | 发布 求职 信息 (条 ) | 服务用人单位(个) | 派遣人员总量(人) | 登记 要求 派遣 人员(人 ) | 服务用人 单位数( 个) | 服务用人 单位(个 ) | 现存 档案 数量 (份 ) | 依托 档案 提供 服务 (人 次) | 举办 培训 班( 次) | 参加 培训 人员 (人 ) | 测评 人数 (人 次) | 成功 推荐 人才 (人 ) |
全年 新增 入库 求职 信息 (条 ) | 毕业生专场 | 农民工专场 |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37 | 38 | 39 | 40 | 41 | 42 | 43 | 44 | 45 | 4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逻辑关系式:3=4+5+6;3≥7;12≥13;15=16+17+18;20=21+22+23+24;26≥27;28≥29+30;31≤32;36≤37;43≤44。
二、部分指标解释
(一)机构类型:填综合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国有性质的服务企业、民营性质的服务企业、港资性质的服务企业、澳资性质的服务企业、台资性质的服务企业、外资性质的服务企业。其中:
1.综合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由政府举办,面向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就业和人才流动配置等各类公共服务的机构。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政府举办,承担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的服务机构。
3.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由政府举办,主要面向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服务,承担公共人才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4.国有性质的服务企业:指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国有企业、地方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职业)服务机构设立的公司性质的机构。
5.民营性质的服务企业:指根据人力资源市场的相关规定,设立的由民间经营、为社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
6.港、澳、台性质的服务企业:指按照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具有港、澳、台资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7.外资性质的服务企业:指按照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具有外资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二)机构性质:仅限机构类型为前3类的填报,填参公、全额拨付、差额拨付、自收自支。
(三)从业人员总数:指填报机构年底在册工作人员总人数。
(四)取得职业资格人数:指按机构设立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数量。
(五)注册资本:指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
(六)全年营业收入:指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收入之和(此项收入包括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代收代付的业务收入)。
(七)其中代收代付部分:指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收入中属于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代收代付的收入部分。
(八)服务人员总数:指报告期内机构开展各项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所涉及的服务对象总数。
(九)登记求职或要求流动人员:指报告期内所接待的服务对象中求职和转换工作,并进行了登记的人数,并分别按学历统计。
(十)帮助实现就业和流动人数:指报告期内,经机构推荐成功实现就业、再就业和工作转换的人数。
(十一)服务对象情况-服务用人单位:指报告期内机构开展各项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活动所服务的单位总数,并分别按机构性质统计。
(十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指机构服务的用人单位中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数量。
(十三)建立人力资源数据库:指报告期末机构已建立并正常运行的各类人力资源数据库的个数。
(十四)数据库现存求职信息总量:指报告期末机构数据库中的求职人员简历现存数量。
(十五)全年新增入库求职信息:指报告期内机构数据库中新增加的求职人员简历数量。
(十六)举办招聘会:指报告期内机构所举办的现场招聘会的总场次数。
(十七)发布岗位信息:机构全年通过人力资源服务网站向社会发布的岗位需求信息数。
(十八)发布求职信息:机构全年通过人力资源服务网站向社会发布的求职信息数。
(十九)派遣人员总量:指报告期末机构实际派遣的人员数量。
(二十)登记要求派遣人员:指报告期末在机构登记要求派遣人员的数量。
(二十一)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用人单位数:指报告期内,委托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战略规划、人员招聘管理、绩效考核管理、薪酬体系设计、培训和职业生涯规划等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方面咨询服务的单位数量。
(二十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服务用人单位:指报告期内机构开展人力资源外包业务所服务的单位总数。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包括机构接受委托,承担的代理招聘、代发工资、代缴社会保险金等事务性工作。
(二十三)现存档案数量:指报告期末机构所管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现存数量。
(二十四)依托档案提供服务:指报告期内从事以档案为依托的相关服务的人次数。
(二十五)测评人数:指报告期内机构组织开展人员测评被测评者的总人次数。
(二十六)成功推荐人才:指报告期内,机构通过猎头服务推荐成功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